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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关于私车公用的税务处理(天津市公务用车租赁管理办法)

一、背景概述


二、解决方案


其实解决这个问题并不难,比如:企业家将自己名下的汽车转卖/或租赁某公司(北京、天津有牌照限制)由某公司与本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协议;或者本公司租赁企业家自己名下的汽车。考虑涉及个人所得税计算,租赁费不宜太高,一般在1000元-2,000元/月为佳,按照财产租赁项目计算个人所得税:减除800元以后按20%缴纳,如果是1,000元/月租金,只需要缴纳40元个人所得税{(1000-800)*20%}。


如果私车与公司没有租赁关系,即便实际经营中公司在使用但是所有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修车修理费等一切与车有关的费用报销,均因私车公用难以界定因公实际产生的费用,税务机关会认定与私车公用有关的费用支出不符合企业所得税前扣税要求,最终会定性为违法行为,一旦税务稽查,会将所有与该车有关的费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纳税调增,同时要求公司补交企业所得税、罚款和滞纳金。


三、税法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第一条: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个[2002]568号)第二条规定:“对企业支付个人车辆的支出,均应视同企业向个人支付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能够提供租赁合同的,可按财产租赁所得计算纳税。其他个人财产公用的,比照此办法执行。”


北京国税答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承租方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合理的租赁费,除要求凭租赁费发票税前扣除外,还要在租赁合同约定的在租赁期间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负担,而与承租方使用车辆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包括汽油费、修理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与车辆所有权有关的固定费用包括车船税、年检费、保险费等,不论是否由承租方负担均不予税前扣除。


四、案例


(一)案例介绍


某企业投资人A在公司任总经理,因工作需要公司欲购买一辆办公用车,A个人名下有私家车牌照,因此A打算个人名义购车公用,未来汽油费、过路费均在公司作为费用报销处理。A年薪40万元,月工资21,333.33元,年终奖金14.4万元,A花30万购买一辆汽车作为公司办公使用,我们看一看买车后还剩多少钱。


A的月薪21,333.33元,扣除起征点5,000元,假定专项附加扣除2,000元(子女教育、赡养老人各1,000元/月),三险一金(按照养老8%、医疗2%、失业0.2%、公积金12%个人承担比例估算合计4,735.93元),应纳税所得额为12,828(21333.33-5000-2000-4735.93=9597.4)元,适应个人所得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个人所得税为749.74元,税后月实得工资15,847.66元,全年税后工资190,171.92元。年终奖14.4万元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后实得奖金129,810元,全年税后工资和奖金合计319,981.92元。A以自己的名义花费30万购买一辆车,只有19,981.92元可以用于生活支出,而企业无法抵扣购车增值税进项税发票、无法享受购置固定资产单笔500万以下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税务筹划方案


建议调整业务模式为:该总经理以公司名义购置公车并上公司牌照,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汽车款,首付3成10万,20万元分期支付,公司支付所有的利息等相关费用,而总经理的工资由原来的40万元,改为10万元。


1. 购买的汽车增值税进项税率13%、可抵扣进项税34,513元。


2. 企业购置车辆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265,486元,企业贷款利息费用(可税前扣除):200,000*6%=12,000元,合计节税=(265486 12000)*25%=69,371元。


3. A个人月工资8,333,扣除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以及专项附加扣除后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4. 企业节税合计=增值税(34,513元) 企业所得税(69,371元 ) 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23,186元)=127,070元。


公司的车辆报销汽油、过路过桥费、存车费也是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要求。


(三)案例启示


有了租车协议、租金发票和缴税凭证、租金支付凭证,租赁行为才能被认定具有真实性。企业支出的交通运营费用才能被认定为“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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