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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耕地占用税的最新规定(陕西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落实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保障粮食安全,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陕西省制定《陕西省耕地保护激励暂行办法》,每年对耕地保护工作成效突出的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资金奖励。


省级耕地保护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耕地保有量任务完成情况;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完成情况,包括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划定情况、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情况;耕地占补平衡完成情况;粮食播种面积情况;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完成及后期管护情况;提供省级统筹补充耕地指标情况;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耕地保护长效机制等制度建设情况。


凡有这些情形之一的地区不具备激励资格: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耕地占补平衡、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等主要指标有一项未按规定完成的;因土地违法问题被自然资源部、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省人民政府、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约谈或问责的,省级以上典型案件挂牌督办的,被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确定为执法监察重点监控县(市、区)的,经查实确有重大土地违法违规事实的;耕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专项资金使用有重大违纪违法的。


据悉,全省每年确定3个市、15个县(市、区)、100个乡(镇)人民政府作为省级激励对象。对受省级激励的市、县、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对受省级激励的乡(镇)人民政府一次性给予100万元资金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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