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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转外包的原则(劳务派遣转劳务外包的是怎么操作)

当今社会,无论是银行还是其他公司,不乏会有劳务派遣这一说,那么,劳务派遣到底是个什么东东?


比较官方的说法对劳务派遣进行了以下解读:


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再者,符合劳务派遣需要具备哪些基本原则呢?请跟随着小编来一看究竟吧!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有着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因此自然有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服务四大基本原则:


雇员租赁


劳务派遣的本质是雇员租赁,"派遣"一词并不适用于解释劳务派遣经营活动的法律关系和业务特征。"租赁"一词却能概括劳务派遣所有业务特征,并合理解读劳务派遣复杂的三方法律关系。


租赁与雇佣一样更适用于解释劳动力与工作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


以生产线承包为特征的劳务外包合作,因为不存在租赁关系而并非劳务派遣,也不适宜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同工同酬


现行法律制度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制度,但人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确表示,虽然劳务派遣职工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但同工同酬不包括福利和社会保险。


同工同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相同岗位、相同等级的员工,应该执行同等工资待遇标准。但这样就容易被异化为,用工单位应对同工同酬的一种对策。


拒绝垫付


现行法律制度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方法律关系中,用工单位应当实际承担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这就是劳务派遣公司不垫付原则的法律基础,也就是说派遣公司不为用工单位垫付派遣员工工资和社保费用。


一旦派遣公司不能坚持原则,为用工单位垫付上述费用,也就意味着无形中极大地增加自身的经营风险。


受益归责


《侵权责任法》规定:"派遣员工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谁用工,谁受益"是一种普通常识,"谁受益,谁担责"则是利益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


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不足部分则应由真正用工受益方即用工单位负责承担。



很多人会将劳务派遣和业务外包混淆,其实,它们是完全不同的概念,首先,性质就存在着不同:目前国内除了外资IT(比如ERP供应商SAP、Oracle等)、外资大型管理咨询(IBM,毕博等)的公司在做真正的业务外包,其余大大小小的所谓业务外包公司都是在打政策擦边球。事实上,很多业务外包都包含着劳务派遣,而且,国内很多业务外包公司现在并不能提供完整的人员招聘和培训体制。在中国营业执照中有国内劳务派遣资质的公司提供业务外包服务,基本就是在做劳务派遣,说的不好听一点,就是在税务上耍流氓的表现。


外包针对的是业务,员工由第三方管理,服务费用打包结算。一般工作地点灵活或远程服务。经营范围专业化。


但目前市面上,95%的外包,是以外包名义作派遣之实。只在法律文字层面合法。将来的合法性和生存空间取决于政府的监管动向。


外包和劳务派遣的差别体现在管理权的归属,外包需要派遣公司指派管理员在现场管理。派遣管理人员依旧是用工单位。


目前大部分都是假外包真派遣。但目前接触的基本是用来规避劳务派遣员工占总员工数10%的。



劳务派遣和劳务外包相比,具有如下区别:


1.受法律规制的程度不用,劳务派遣被限定在三性工作岗位,劳动报酬标准及支付方式等都受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严格约束,所受法律规则更多;


劳动外包所受法律规制少,对工作岗位无限制,劳务外包费用自由约定,更具灵活性。


2.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劳务外包的发包单位将劳务发包出去后,承包方需按照发包方的标准和要求将工作成果交给劳务发包方或按照发包方要求提供服务,劳务承包方与其内部员工之间的纠纷,与劳务发包方无关;而劳务派遣中,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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