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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加计抵减免填单(增量留抵退税抵减附加税计税依据)

首先,我们来看增值税加计抵减账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也就是说,增值税加计抵减,账务处理时是计入“其他收益”科目的。


那么,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如何填报呢?


我们来看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12366呼叫中心对于这个问题的最新答复(节选、整理;答复时间:2021-04-01)。


根据A1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填报说明:


第1-13行参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填写。本部分未设“研发费用”“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等项目,对于已执行《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纳税人


(一)在《利润表》中归集的“研发费用”通过《期间费用明细表》(A104000)第19行“十九、研究费用”的管理费用相应列次填报;


(二)在《利润表》中归集的“其他收益”“资产处置收益”“信用减值损失”“净敞口套期收益”项目则无需填报。


同时第10行“二、营业利润”不执行“第10行=第1-2-3-4-5-6-7 8 9行”的表内关系,按照《利润表》“营业利润”项目直接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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