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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税票(民办非企业单位税务登记税种)

1、对于非企业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是否也要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6号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因此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以下简称“16号公告”),自2017年7月1日施行,规定了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现就实施中的有关问题回答如下:


一、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照企业现有方式开具发票。


二、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能否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如果购买的商品种类较多,销售方可以汇总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可凭汇总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购物清单或小票作为税收凭证。


2、出口企业开具发票给境外单位是否要开具税号?

答:境外单位不属于16号公告中企业的范畴,因此出口企业开具出口发票给境外单位不需要开具对方税号。


3、经税务机关批准开具印有企业名称的发票是否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答:16号公告仅适用于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于使用印有企业名称发票的行业,如电商、成品油经销商等,可暂不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仍按企业现有方式开票。




购买方为事业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各级工会等非企业性质的单位时,税法并未要求这些组织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必须填写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和社会信用代码,不必强求,填写正确的购买方单位名称即可。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的答复,其中涉及的购买方为非企业单位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的情形需要大家关注。


索引号 11100000000014445H/2019-00478


主题分类 全国人大建议复文公开


发文机关


标题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02号建议的答复


发文字号 发布时间 2019-07-24


关键词 废止时间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1602号建议的答复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税收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发票的限额限量管理问题


增值税发票是我国经济活动中重要的商事凭证,也是国家监督经济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是增值税管理的核心和基础。为了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税务机关采取了多种措施防范增值税发票虚开,对增值税发票的限额和限量管理制度就是防范虚开发票的手段之一。该制度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发票票种核定时,税务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生产经营和销售情况,确定增值税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和每月最高领用数量。


二、关于非企业性单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


现行规定要求,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是对于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的,没有强制要求。


这是税务机关在权衡强化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和减轻购销双方负担两方面利弊后作出的规定。购买方为企业的,其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用于办理计税、退税、抵免等涉税业务,要求在增值税普通发票上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助于防范税收流失风险。比较而言,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的,由于其一般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对税收安全的影响较小,所以在制度设计上未要求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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