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个私人账户收款被指规避资金查禁
桂林雁山检方还指控,在黄金交易过程中,聚一公司、金润公司违规提供私人账户进行收款。为规避资金被查禁的风险,潘、杨夫妇与聚一公司、金润公司约定,购买黄金的资金进入卖方提供的收款账户,三十分钟内被查禁,损失由买方承担;超过三十分钟被查禁的,损失由卖方聚一公司或金润公司承担等。
代理律师称,事实上,使用多个个人账户转账交易是贵金属交易行业的惯常做法,并非违规提供私人账户收款。使用多个个人账户对资金流量大的交易,避免受限于银行当天交易限额;合理避免高额的税费;交易过程中面对的银行账户类型较多,也便于公司资金进出账管理。
金润公司方面称,由于黄金交易现金流巨大,为了不挤占银行当日限额,聚一公司便将金润公司的个人账户提供给潘、杨夫妇,由他们直接打款,之后聚一、金润两家公司再单独结算。
对于检方指控,潘、杨夫妇与聚一公司、金润公司约定交易时间规避资金查禁,金润公司代理律师称,“资金尽快转出”只是潘杨夫妇单方提出的要求,无论是聚一公司还是金润公司均未同意,更未在交易中实际执行这一操作,公诉机关据此指控金润公司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没有事实依据。
夫妻俩一年就买走17.4亿元黄金
2020年10月27日,雁山区检方在补充起诉决定书中称,该案审理过程中,发现有遗漏犯罪事实。检方称,经司法会计鉴定,2017年10月27日至2018年9月19日,潘、杨夫妇通过聚一公司购买黄金数量达6379千克,交易金额达到17.4亿元人民币。其中201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潘、杨夫妇通过聚一公司向金润公司购买黄金数量达225.1千克,交易金额达5922万余元。
桂林雁山检方认为,被告人聚一公司和金润公司属于共同犯罪,聚一公司涉案金额17亿余元,金润公司涉案金额5922万余元。在《公安机关关于“深入推进调查取证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相关问题答疑”》中规定,银行卡内流水查实达到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立三千元的构罪标准,原则上卡内流水金额均确定为犯罪金额。因此本案应当认定17.4亿元为犯罪金额。相关涉案人员犯罪情节严重,应当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内量刑,并处相应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