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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预包装食品销售备案查询系统(预包装食品具体种类)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解包装读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21年4月29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颁布《食品安全法》修正案,其内容就是针对第三十五仅预条进行修改,明确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者市场准入方式由食品经营许可制度改为备案制度。2021年6月3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销售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备案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销售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将仅销售预包装种类食品许可改备案工作食品列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为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新规定和国务院“证照分离”改查询系统革要求,细化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相关办理要求和监管要求,指导食品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督促各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及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起草并发布了《公告》。 食品


二、主要内容


《公告》共八条,主要涉及三方面内容。


(二)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仅预公告》第三、五条明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相关要求,重点强调了经营者应当“定期开展食查询系统品安全自查”。明确强调《食品安全法》的修正,仅改变市场主体的准入方式,并未降低对食品安全的各项要求。因种类此,市场主体在备案前,应学习掌握《食品安全法》对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符合的标准和要求以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各项规具体定,如不得与不同市场主包装体使用同一经营场所从具体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活动预;经营场所应当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等,确保合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


(三)规范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公告》第六、七、八条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预办理及监管相关程序要求,强调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填报的备案信息进行形式核对,确认无误后,应当及时予以备案,并要加快推进备案工作信息化建设,将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供公众查备案询,强化信用监管。


三、推进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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