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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哪些条件的生产企业及其出口的货物,可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
(一)出口货物为生产企业的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二)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三)生产企业已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出口合同。
(四)生产企业已与综服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企业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相关法律责任。
(五)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主要变化:
1.扩大生产企业范围
为支持外贸出口,对可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的规模不再限制为中小型企业。
2.扩大出口货物范围
将出口货物的范围由自产货物扩大到自产和视同自产货物,鼓励支持生产企业扩大出口。
3.改变退税账户提供方
退税账户改为由生产企业指定,还原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实质,即退税主体实际为生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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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生产企业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的注意事项
(一)备案时间
生产企业在已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首次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代办退税备案。
(二)报送资料
1. 《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内容发生变化时,生产企业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2. 提供代办退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
(三)留存资料
与综服企业签订的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
(四)撤回备案注意事项
1. 应在综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向综服企业结清该生产企业的代办退税款后办理生产企业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
2. 应按规定先办理撤回委托代办退税备案事项,之后才能办理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事项。
三、生产企业委托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应如何申报、开票?
(一)对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按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并申报纳税。
(二)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
注意事项:
1.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栏次须按照换算成人民币金额的出口货物离岸价填写。
2.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是证明,不是发票或“销售凭据”,不作为购销关系的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 开具发票时,选择“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系统在“备注栏”自动打印“代办退税专用”字样。
四、新政策和原政策相比有哪些主要的变化呢?
(一)还原外贸综合服务的业务实质
综服企业与生产企业之间不存在真正的购销关系,新政策还原了外贸综合服务实为代理服务的业务实质,规定出口合同为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和个人签订,生产企业与综服企业之间签订的为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为后续出口退税管理和综服企业、生产企业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理顺了关系。
(二)明确税收管理的责任主体
新政策在税收违法责任划分上把生产企业作为主要责任人进行对待,明确了“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如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法行为的,生产企业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法律责任”,并且规定“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的,由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向生产企业进行追缴”。
(三)将生产企业纳入出口企业监管范围
新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前应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和委托代办退税备案,同时明确“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对供货企业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生产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发现生产企业存在异常情形的,应有针对性的开展评估核查工作”。将生产企业纳入出口企业监管范围,实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全链条管理,有效加强了防范和打击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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