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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成果入股企业所得税政策(转让非原始股个人所得税)

资金有限但自己掌握有技术,成立公司想以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是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个人用自己的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技术成果作为投资入股,技术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到公司,个人取得了公司股权。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依法需要评估作价,应当缴纳个税。


01


股东出资的不是现金而是技术成果,相当于股东把技术成果这种财产转让给了公司,全部换取的是股权。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实质,是转让技术成果和投资同时发生,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尽管被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技术成果的评估值入账并且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企业享受到了节税的好处(即投资方递延纳税,被投资方不用“递延”摊销,可以一次性摊销)。


但是,对以技术成果投资的个人股东而言,技术入股是取得了股权但不是直接转让技术获得现金,本来资金有限,在投资环节全部缴纳个税,可能会影响个人投资积极性而放弃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国家为鼓励技术出资,于2015年出台政策规定,个人用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技术发明成果)投资,一次性缴个税有困难,可以分5年。但是对每年缴纳的数额没有规定,实质上可以采取前面几年适当少缴点税,到最后一年缴纳全部个税,都符合政策规定。


紧接着,2016年国家下发101号文进一步明确,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后选择分期缴纳个税,要税务机关备案后,可暂不纳税,允许到转让股权时再缴税。即是说,以技术出资入股后,该股东只要不转让股权,个税暂时就不用缴纳。


02


此时个税怎么算?该政策规定,用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再乘以税率。



看来,个税依法缴纳多少和技术成果原值及税费密切相关。


那么,其中的技术成果原值如何确定?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转让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但往往因在技术成果取得过程中的有些实际支出没有取得发票,对技术成果的原值无法提供合理的证明材料。


另外,技术成果的取得,离不开智慧和时间的付出,这 也不易衡量价值。因此,在投资阶段,技术成果评估价有了,但原值为零的现象较为常见。


技术出资人在前期没有缴纳个税且技术成果原值不易确定情形下,转让股权时难免会造成依法所缴纳个税数额偏高。


因此,建议技术出资入股时,个税可按照规定选择采取分期缴纳,在转让股权时已缴纳有部分“合理税费”,就会达到节税的效果。


03


减免税收和递延纳税能否同时适用?


当企业以技术出资入股时,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免减企业所得税和递延纳税呢?


不可以,只能选其一。


尽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前述财税政策明确规定给了企业或个人的选择权,要么按现行税收政策执行,要么采取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不能同时选择。


因此,股东以技术成果入股时,不要忽视个税,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方式依法缴纳。如果仍坚持以技术成果投资,在股权架构设计上要作出适当安排,以达到依法节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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