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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转让所得支付文件(财产转让所得包括哪些内容)

问:甲自然人将其持有的股权(成本100万元),以600万元价格转让给A公司,A公司资金不充裕,于是双方约定,600万元转让款分两次支付,转让协议生效且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当天,A公司向甲支付300万元转让价款;一年后,支付剩余的300万元转让价款。


此种情况下,甲如何申报纳税?——是在转让完成的次月15日前申报,但仅申报300万元收入并缴纳相应的所得税额〔(300-100)×20%=40万元〕,满一年后,再在收取款项的次月15日前就剩余300万元申报纳税〔(300-0)×20%=60万元〕;还是在转让完成的次月15日前申报就合同约定的600万元,一次性申报纳税?无论是否收到转让价款?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20条的表达,似乎很清楚,应当在满足第20条六种情形之一的情况下,就应当在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且并没有提到分期或分次纳税的规定,所以,67号公告表达的意思应当是不考虑股权转让的收款是如何约定的,应当一次性计算股权转让所得并申报纳税。


67号公告的上位法又是如何规定的呢?《个人所得税法》第12条第二款提到,财产转让所得需要按月或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4条唯独没提财产转让所得的“一次”如何计算,我的理解是,个人所得税法似乎认为,财产转让所得就是一锤子买卖,不存在分次的问题,所以《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无须明确财产转让所得的“次”的规定。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法似乎不认为财产转让所得需要分次计算个人所得税。


但问题来了,如题所说的分次收款转让股权,如果按67号公告要求,一次性计算申报纳税,必然给纳税人带来极大的资金压力,而本质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按“收付实现制”确定,这个矛盾应当如何解决呢?


目前,不同地方的12366回复有所不同。有的回复,可按分次收款时间计算计算并申报,有的回复,应一次性计算申报。


个人认为,针对分期收款转让股权的情形,应当允许纳税人备案后,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的次月分期计算申报纳税,这才更加公平合理,且符合个人所得税“收付实现制”的特性。67号公告需要打补丁,进一步明确分期收款分次申报的规定。


依据:


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二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一)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二)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三)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四)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五)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六)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Ø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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