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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职改办201828号文件(甘职改办201824号文件哪里查看)

甘人社通〔2021〕30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兰州新区组织部、卫生健康委,甘肃矿区人社局,省直各有关部门人事处(职改办),省属各企业集团人力资源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人事处(职改办):
  为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办发〔2017〕81号)精神,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关于制定完善地区标准和办法的要求,现将《甘肃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甘肃省卫生系列医疗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医疗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医疗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医疗卫生行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和副高两个层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师级和士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主任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主任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主治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医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本专业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以及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根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累计不良积分≥12分的,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医师不良执业积分达到6分以上者。
  (四)存在其他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主任医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任副主任医师满5年。
  第十一条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正确地抢救危急重症,主持、指导本专业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治及技术难题攻关,承担院内、外会诊,主治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用人单位可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4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见附表1)。
  (二)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见附表2);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临床工作,并能进行总结。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及研究生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3名本专业医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本专业类别(以附表分类为主)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准)。
  2.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次;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2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研究报告2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全国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从事儿科、精神科、急诊科、重症医学、麻醉学、病理科、全科医学专业年限达15年以上,并在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
  1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不能与第7项业绩同时使用)。
  14.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
  15.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任副主任医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主任医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第四节 特殊人才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任副高级职称后,可不受学历、论文、年限等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四章  副主任医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主治医师满5年;或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主治医师满7年。 


  第二十四条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在常见病的预防、诊断、治疗等方面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常用诊疗技术及相关技能,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各类危急重症,能独立解决复杂疑难病症的诊断与治疗;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和管理能力,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工作;主治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
  用人单位可基于病案首页数据,重点从技术能力、质量安全、资源利用、患者管理4个维度,利用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手术级别和例数、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单病种平均住院日、单病种次均费用等指标,科学准确评价医生的执业能力和水平(见附表1)。
  (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见附表2)。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连续服务1年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条  科研带教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1名本专业医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 全国性。获全国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6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本专业类别(以附表分类为主)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准)。
  2.作为前4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县级一等奖2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公开发表省级论文1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级以上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8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手术视频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等次(不含社会办医人员);或从事儿科、精神科、急诊科、重症医学、麻醉学、病理科、全科医学专业年限达到10年,并在任现职以来获年度考核1次以上优秀等次。
  13.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表彰2次以上。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申报。任主治医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副主任医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经济效益:按直接产生经济收入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需本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提高疾病诊治能力水平及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四)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五)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六)对“本单位排名前1/100”中不足100人的单位统一按1人计算。
  第三十九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省卫生健康行业骨干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到的表彰按相应层级认定。
  第四十条  论文以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资料、论文集等。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一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业绩条件标准。其他业绩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代表作举荐”业绩的,须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社会办医),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完成进修要求的,免于进修学习。《关于明确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进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14〕46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学校医院(卫生所)工作人员;各级采供血机构、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从事辅助生殖、放疗、核医学、毒理、遗传等专业人员;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一级科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五条  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援外医疗队队员按照《甘肃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转换专业评审职称的,参照原国家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规定变更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并取得转换专业中级职称且从事该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晋升专业为当前聘任专业亚专业的可直接申报。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临床、口腔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注:1. 某专业基本病种、疑难病种、基本手术、疑难手术由专家共识和大数据统计结果形成。 


     2.手术人次计算:患者在1次住院期间施行多次手术,按实际手术次数统计;在1次手术中涉及多个部位手术的按1次统计。




附表2                      


临床、口腔专业晋升工作量要求







    注1:非急诊科医生在5年期间如果轮转急诊科,工作期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 


    注2:肾内科学专业透析工作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计算;传染病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发热门诊和肠道门诊工作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注3:全科医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下基层指导工作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注4:内镜诊疗5000人次(含内镜下治疗手术,晋升副主任医师至少500例,晋升主任医师至少800例,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消化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注5:呼吸内镜诊疗200人次(含呼吸内镜下检查与治疗,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均包括)为呼吸内科学专业必备的申报条件之一。
    注6:心血管内科学和神经内科学及其他有介入治疗的专业可参照手术为主临床专业执行
    注7:整形外科学和计划生育学专业的工作量指标不含出院人数,其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调整为手术/操作人次数(含门诊患者和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数)。
    注8: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晋升副主任医师以主刀或一助计算;晋升主任医师以主刀计算。
    注9:临床医学检验学专业中,形态、血液、微生物等亚专业申报条件为参与诊疗患者人次数,临检、生化、免疫等亚专业的申报条件为签发检查报告份数。
    注10:手术、操作严格按适应症开展,过度诊疗等不计入工作量。



甘肃省卫生系列中医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医疗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医疗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中医医疗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医疗卫生行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和副高两个层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中医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师级和士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医师、医师、医士,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主任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主任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主治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医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本专业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以及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根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累计不良积分≥12分的,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医师不良执业积分达到6分以上者。
  (四)存在其他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章  主任医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任副主任医师满5年。
  第十一条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坚实的中医基础理论,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能力。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较深的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熟练地处理;熟练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技能,在中医临床某一方面有所特长和专长,能承担院内外会诊。主管或负责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或有效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内先进水平。从事中医外科专业的,熟悉本专业手术指征,并在手术前、后能运用中医中药进行辨证论治。
  用人单位可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见附表1)。
  (二)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见附表2)。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中医五级师承教育继承人经结业出师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的视为完成进修培训任务。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临床工作,并能进行总结。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及研究生的能力,经统一安排,任期内“师带徒”、“师承教育”、结对培养至少3名本专业医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的认可;任期内参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本专业类别(以附表分类为主)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准)。
  2.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次;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2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研究报告2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中医临床病案、手术视频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全国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 从事中医儿科专业年限达15年以上,并在任现职期间获年度考核3次以上优秀。
  13.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不能与第7项业绩同时使用)。
  14.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
  15.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任副主任医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主任医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第四节 特殊人才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任副高级职称后,可不受学历、论文、年限等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六章    副主任医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主治医师满5年;或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主治医师满7年。
  第二十四条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中医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熟练正确地救治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能熟练运用中医理、法、方、药进行辨证论治,对本专科领域内较复杂的疾病、危急重症和较疑难的病症有一定的了解,并能正确的诊断和处理;掌握与本专业有关的现代医学临床技能。能承担二线值班、门诊咨询及院内会诊,具有一定的病房及门诊医疗组织管理能力。主管或负责主治病例的确诊率、好转率、抢救成功率等医疗技术水平达到本地区先进水平。从事中医外科专业的,系统掌握本专业手术指征,并在手术前、后能运用中医中药进行辩证论治。
  用人单位可基于中医病案首页数据,重点围绕以中医为主治疗的出院患者比例、中药饮片处方比、中医治疗疑难危重病患者数量、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等中医药特色指标,评价中医医师的中医药诊疗能力和水平(见附表2)。
    (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担任主治医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承担教学任务时间)。
  (三)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见附表1)。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中医五级师承教育继承人经结业出师考核合格并取得出师证书的视为完成进修培训任务。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连续服务1年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条  科研带教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经统一安排,任期内承担“师带徒”、“师承教育”、结对培养至少1名本专业医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等的认可;任期内参加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 全国性。获全国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6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本专业类别(以附表分类为主)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准)。
  2.作为前4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县级一等奖2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公开发表省级论文1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级以上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8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中医临床病案、手术视频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等次(不含社会办医人员);或从事中医儿科专业年限达10年以上,并获年度考核1次以上优秀。
  13.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表彰2次以上。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申报。任主治医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副主任医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经济效益:按直接产生经济收入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需本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提高疾病诊治能力水平及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四)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五)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六)对“本单位排名前1/100”中不足100人的单位统一按1人计算。
  第三十九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省卫生健康行业骨干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到的表彰按相应层级认定。
  第四十条  论文以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资料、论文集等。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一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业绩条件标准。其他业绩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代表作举荐”业绩的,须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社会办医),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完成进修要求的,免于进修学习。《关于明确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进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14〕46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学校医院(卫生所)工作人员;各级采供血机构、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从事辅助生殖、放疗、核医学、毒理、遗传等专业人员;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一级科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五条  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援外医疗队队员按照《甘肃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转换专业评审职称的,参照原国家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规定变更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并取得转换专业中级职称且从事该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晋升专业为当前聘任专业亚专业的可直接申报。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1                                        


中医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指标




    注:中药饮片处方比和中医非药物疗法使用率两个指标可任选其一,也可同时使用,视各地具体情况确定。




附表2
                                           中医专业晋升工作量要求



    注1:非急诊科医生在5年期间如果轮转急诊科,工作期间按照4小时为一个门诊单元数计算。
    注2:全科医学专业医师门诊工作量包含下基层指导工作时间,如无病房则放入无病房组。
    注3:出院患者手术/操作人次晋升副主任医师以主刀或一助计算;晋升主任医师以主刀计算。
    注4:手术、操作等严格按适应症开展,过度诊疗等不计入工作量。



甘肃省卫生系列公共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公共卫生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公共卫生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公共卫生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医疗卫生行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和副高两个层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公共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师级和士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管医师、医师、医士,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主任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主任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主管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医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医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本专业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以及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根据《甘肃省医务人员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累计不良积分≥12分的,或连续2个记分周期医师不良执业积分达到6分以上者。
  (四)存在其他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七章  主任医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副主任医师满5年。 


  第十一条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具有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及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能力。具有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并在本专业范围内有专长和特长;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能力、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内容。
  用人单位可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见附表)。
  (二)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担任副主任医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承担教学任务时间)。其中现场工作或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以单位人事部门统计公示数据为准)。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在艰苦地区或县以下基层一线现场指导、调查,疫情及突发事件处置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累计达130个工作日视同为连续服务半年的帮扶经历。
  第十七条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实践,并能进行总结。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及研究生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3名本专业医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工作量在本单位排名前1/100,(以单位人事部门统计公示数据为准)。
  2.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次;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2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研究报告2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担任省级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全国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1.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不能与第7项业绩同时使用)。
12.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
  13.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任副主任医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主任医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第四节 特殊人才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任副高级职称后,可不受学历、论文、年限等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八章    副主任医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主管医师满5年;或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主管医师满7年。
  第二十四条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在本专业某一方向有较深的研究和专长,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医师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技术能力及工作量。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具有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工作的能力。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能力、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内容。
    用人单位可基于参与的业务工作内容,重点考核公共卫生现场能力、计划方案制定能力、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南制定能力、业务管理技术报告撰写能力、健康教育和科普能力、循证决策能力、专业技术成果产出、科研教学能力、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能力等方面,包含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疾病与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分析预警)报告、制定公共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和风险评估报告、业务工作计划、技术指导方案制定等内容(见附表)。
  (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担任主管医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等承担教学任务时间),其中现场工作或基层工作天数不少于60天/年(以单位人事部门统计公示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连续服务1年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在艰苦地区或县以下基层一线现场指导、调查,疫情及突发事件处置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累计达260个工作日视同为连续服务一年的帮扶经历。
  第三十条  科研带教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1名本专业医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 全国性。获全国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6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 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工作量在本单位排名前1/100(以单位人事部门统计公示数据为准)。
  2.作为前4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县级一等奖2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公开发表省级论文1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级以上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8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应急处置情况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担任省级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等次(不含社会办医人员)。
  12.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表彰2次以上。
  13.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申报。任主管医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副主任医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经济效益:按直接产生经济收入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需本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三)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提高疾病诊治能力水平及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四)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五)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六)对“本单位排名前1/100”中不足100人的单位统一按1人计算。
  第三十九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省卫生健康行业骨干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到的表彰按相应层级认定。
  第四十条  论文以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资料、论文集等。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一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代表作举荐”业绩的,须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社会办医),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完成进修要求的,免于进修学习。《关于明确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进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14〕46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学校医院(卫生所)工作人员;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从事核医学、毒理等专业人员;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一级科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五条  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援外医疗队队员按照《甘肃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确因工作需要转换专业评审职称的,参照原国家卫生部、中医药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规定变更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并取得转换专业中级职称且从事该专业工作满1年以上。晋升专业为当前聘任专业亚专业的可直接申报。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卫生系列护理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护理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护理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护理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医疗卫生行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和副高两个层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护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师级和士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护士,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主任护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主任护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主管护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护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护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本专业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以及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存在其他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九章  主任护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副主任护师满5年。
  第十一条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  专业能力。精通护理学某一专科的基本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临床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第十三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能力。在专科护理方面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及高深的造诣;能正确、熟练地组织、指导护理及配合医生抢救危重病人。具有较高的解决护理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能承担院内外的护理会诊。能组织制订或修订本专科护理规章制度,负责管理本专科范围内护理的质量监督与控制工作,及时解决关键性问题。
  (二)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担任副主任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总计不少于35周,病例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24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第十四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五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十六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七条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临床工作,并能进行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3名本专业护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 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或相关记录为准)。
  2.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次;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2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研究报告2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护理案例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全国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不能与第7项业绩同时使用)。
  13.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
  14.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任副主任护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主任护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第四节 特殊人才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任副高级职称后,可不受学历、年限等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十章    副主任护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主管护师满5年;或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任主管护师满7年。
  第二十四条  执业能力。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能够正确按照护理程序开展临床护理工作,熟练掌握本专科病人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能熟练地配合医生抢救本专业危重病人。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护理人员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本专科疾病的护理要点、治疗原则,综合运用理论知识指导临床护理工作,具有娴熟的技术操作能力,熟练掌握本专科护理技能。能独立解决本专科疑难重症病例的护理问题,参与完成急危重症病人的抢救。具有护理管理及培养专科护理技术骨干的能力;掌握本专科常用药物的药理作用及不良反应,掌握本专科临床常用检验标本的采集方法、检验目的、正常值及临床意义。
  (二)担任主管护师期间,平均每年参加临床护理、护理管理、护理教学工作总计不少于40周,病例首页责任护士和质控护士记录累计不少于480条(急诊、重症、手术室、血透、导管室等科室从相应记录单提取护士记录)。
  第二十七条  胜任工作能力。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八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二十九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连续服务1年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三十条  科研带教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1名本专业护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三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 全国性。获全国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6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 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或相关记录为准)。
  2.作为前4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县级一等奖2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公开发表省级论文1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级以上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8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临床病案、护理案例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等次(不含社会办医人员)。
  13.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表彰2次以上。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申报。任主管护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副主任护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七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八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经济效益:按直接产生经济收入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需本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四)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提高疾病诊治能力水平及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五)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六)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七)对“本单位排名前1/100”中不足100人的单位统一按1人计算。
  第三十九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省卫生健康行业骨干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到的表彰按相应层级认定。
  第四十条  论文以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资料、论文集等。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四十一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每达到一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条件标准。其他业绩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二条  使用“代表作举荐”业绩的,须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三条  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社会办医),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完成进修要求的,免于进修学习。《关于明确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进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14〕46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四条  乡镇卫生院、学校医院(卫生所)工作人员;各级采供血机构、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一级科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五条  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援外医疗队队员按照《甘肃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卫生系列医疗技术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医疗技术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医疗技术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疗技术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医疗卫生行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和副高两个层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医疗技术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初级分设师级和士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技士,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主任技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主任技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主管技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技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技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本专业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以及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存在其他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  主任技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副主任技师满5年。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在本专业某一方向有深入的研究和专长。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以及相关专业的新理论、新知识,并能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熟悉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能力。在具备所规定的副主任技师水平的基础上,精通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技能,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实践。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担任副主任技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
  (三)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见附表)。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十六条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医技工作,并能进行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3名本专业技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十七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八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十九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本专业类别(以附表分类为主)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准)。
  2.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次;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2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研究报告2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2)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全国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不能与第7项业绩同时使用)。
  13.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
  14.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任副主任技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主任技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十九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第四节 特殊人才评价


    第二十一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任副高级职称后,可不受学历、年限等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四章  副主任技师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主管技师满5年;或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任主管技师满7年。
  第二十三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推广应用,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技师的能力。
  第二十四条  技术能力及临床工作量。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专业技术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技术操作及相关技能,有丰富的管理实验室的经验和能力。从事诊断工作的,能及时吸收最新技术应用于本专业,为相关学科提供较准确的诊断、检查报告,积极参与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工作并承担院内外会诊;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能为临床在某检验学科方面提供咨询服务,在实验选择、结果解释上提出指导性意见,为临床合理解释试验结果,提供正确的信息;从事影像诊断工作的人员,能熟练掌握复杂、疑难病例的诊断;从事检验技术工作的,能熟练掌握本专业各项检验的原理,检测方法、临床意义和质控程序以及1-2 种检验仪器的操作、日常保养和维护。
  (二)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担任主管技师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
  (三)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要求(见附表)。
  第二十五条  胜任工作能力。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考核年度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六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医疗机构或省外同级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二十七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连续服务1年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
  第二十八条  科研带教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临床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具有指导下级卫生技术人员和进修人员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1名本专业技师,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一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 全国性。获全国性以上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3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6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5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2.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省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1次或三等奖(前2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3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8项业绩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8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临床工作量在本单位本专业类别(以附表分类为主)排名前1/100,或任期内超过要求工作量的2倍(以HIS系统提取数据为准)。
  2.作为前4名完成省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或作为前2名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3.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县级一等奖2次。
  4.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上述专利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5.个人获本专业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二等奖以上1次;或获全省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2次。
  6.培养指导至少2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县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或省级本专业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1次。
  7.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省委、省政府认可的高水平研究报告1篇,并公开发表省级论文1篇。
  8.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列入省级以上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8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9.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2)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10.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率高。任期内2个以上年度在医院组织的群众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中排名前1/100(以单位正式文件为依据,未开展满意度调查或医德医风评价的不得使用)。
  11.担任省级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省级本专业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1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获3次以上优秀等次(不含社会办医人员)。
  13.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表彰1次;或获县(市、区)委、县(市、区)政府表彰2次以上。
  14.任现职前曾获省级表彰或省级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二条  破格申报。任主管技师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副主任技师,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一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8项至少占1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品德、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必须同时具备。业绩条件标准如无特殊说明,均为任现职以来取得业绩。业绩均计算到申报当年的9月30日为止,不得在该时间结束后,接受任何形式的材料补报。在该时限之后取得的业绩,可作为下次申报职称的业绩成果。
  第三十四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国家级”指以党中央、国务院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全国性”指国家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省级”指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本评价条件标准将“市州级”和“厅级”简称“市厅级”。“市州级”指市州委、市州政府单独或联合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厅级”指省直厅局面向全省该行业领域进行的表彰、科技奖励。
  第三十五条  为增强专业技术人才成就感、获得感,适当区别省级和部级,获省级奖按“全省知名”对待,获部委以上奖按“全国知名”对待。对国家有关部委面向全国该行业领域开展的表彰、科技奖励、项目等,按适当高于省级低于国家级对待,即按“全国性”对待。
  第三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有关术语或概念的解释:
  (一)本评价条件标准中的“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奖励、课题项目、技术创新成果、智库成果、专利、标准等业绩做支撑;“参考其他业绩”主要看是否有其他比较突出的专业技术业绩做支撑。
  (二)高质量工作总结:主要对任现职期间专业工作情况,尤其是工作成果和发展思路或方向等进行总结。一般应包括:基本情况、开展工作情况、已取得业绩成果(按工作内容分述,重点描述突破性业绩成果)、专业特长(经验)、今后发展思路和努力方向等内容。
  (三)经济效益:按直接产生经济收入计算,不含潜在经济效益。需本单位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四)社会效益:指经过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提高疾病诊治能力水平及改善环境、劳动、生活条件、节能、降耗、增强国力、军力等的效益。
  (五)本评价条件标准中出现的“以上”“以下”“以后”均包含本级别。
  (六)智库成果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指被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正式发文、公布实施。
  (七)对“本单位排名前1/100”中不足100人的单位统一按1人计算。
  第三十七条  科技奖项、荣誉称号、课题项目、标准规范、定额人员、集体成果使用等认定,按《关于当前深化职称改革工作中几个具体事项的通知》(甘职改办〔2018〕24号)执行;各类竞赛、技能比武、比赛等以各级行政部门或各级行政部门委托相关部门组织的竞赛、比赛为准。
  省级重点人才项目、陇原青年创新创业人才项目按省级项目认定;市级重点人才项目按市厅级项目认定。省领军人才按省级表彰认定;省卫生健康行业骨干人才和优秀青年人才、市领军人才按市厅级表彰认定。
  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到的表彰按相应层级认定。
  第三十八条  论文以发表当年该期刊是否为核心期刊为准。2018年7月1日前已经在我省权威期刊目录范围期刊发表的论文,可按国内核心期刊论文对待。国内核心期刊和省级学术期刊均不含增刊、副刊、特刊、专刊、专辑、内部资料、论文集等。
  省级论文以查询国家新闻出版署网站公布的期刊结果为准。电子期刊不予认可。
  第三十九条  获得市厅级以上科技奖,每达到1次就计算为达到1项晋升业绩条件标准。其他业绩条件标准计算够1项后不得累计计算。
  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等只能计算1次,不得重复计算。
  同一论文、同一先进称号不得重复计算。各类鉴定验收、批复均以文件为据,证明材料不作为评审依据。
  未明确个人地位、作用的集体成果奖,不能作为个人获奖使用。专著、编著、教材不含论文集、习题集等。前言或后记中未说明本人撰写章节、内容或字数的,不作为本人业绩成果。
  第四十条  使用“代表作举荐”业绩的,须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本专业正高级专家(事业单位须为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企业须为在职在岗3年以上)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申报人书面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且经用人单位同意。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人申请举荐内容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进行盲审,且经2/3以上专家同意。
  申报人申请举荐的内容必须是本次职称晋升中未曾使用的业绩。举荐专家不得对用人单位未认可的、已定性的、未产生效益的业绩进行举荐。
  申报人、举荐专家双方要诚信举荐,对举荐不实的,将申报人、举荐专家纳入全省科研诚信“黑名单”,实行联合惩戒。
  第四十一条  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不含社会办医),确因工作原因无法完成进修要求的,免于进修学习。《关于明确卫生专业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人员进修学习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14〕46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学校医院(卫生所)工作人员;各级采供血机构、急救中心工作人员;取得博士学历或学位,申报副高级职称的人员;从事毒理、遗传等专业人员;年龄超过50周岁人员;身体残疾人员,恶性肿瘤术后病人和切除重要脏器人员;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领导班子成员和一级科室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社会办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工作以来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关于晋升卫生技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到农村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卫人发〔2005〕385号),从本评价条件标准印发之日起废止。
  第四十三条  在援外、援藏、援疆、援青等工作以及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援外医疗队队员按照《甘肃省援外医疗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确因工作需要转换专业评审职称的,应取得相应专业中级职称且聘任满1年以上。晋升专业为当前聘任专业亚专业的可直接申报。
  第四十五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未涉及的相关事项按国家和省上已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上出台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评价条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表:







甘肃省卫生系列卫生管理专业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好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管理专业人才品德、能力、业绩贡献,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获得感,引导激励广大卫生管理专业人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结合我省卫生健康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特制定本评价条件标准。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企事业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卫生管理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才(含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评价条件标准主要评价全省医疗卫生行业作出贡献人才正常晋升、作出突出贡献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包括正高和副高两个层次。评价的职称在全省范围有效。
  第四条  卫生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高级、中级、初级,高级分设正高级和副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研究员、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研究实习员,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助理研究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 研究实习员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
  本专业中、初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副高级职称实行“考评结合”方式;正高级职称采取评审方式。
  第五条  县(市、区)以下基层(含甘南州、临夏州州属单位)高级职称单独评审,按《甘肃省基层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条件标准》执行。鼓励基层作出突出贡献人才按本评价条件标准申报评审全省范围有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全省范围有效和全省基层范围有效职称。


第二章  品德条件标准


  第六条  品德条件标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及法律法规,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国精神和科学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责任感、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以信念、人格、实干立身。任现职以来品德考核必须取得合格以上等次并在单位公示。 


  第七条  评价方式。品德考核一般应当由单位党组织负责,以定性评价为主,用人单位须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尽量实现量化考核。主要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将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纳入考核范围。获得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道德模范等称号的,以及在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同等情况下优先推荐申报。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品德有问题:
  (一)在医疗卫生工作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言行的,或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行为的。
  (二)存在《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等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相关行为之一的。
  (三)存在其他明显违背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等行为的。
  第九条  对品德有问题者实行“零容忍”,并建立“黑名单”制度。
  (一)对品德考核不合格者,按“连续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情形对待,即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
  (二)对经查实申报造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学术不端(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结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等行为,正在申报的终止申报程序,已获职称资格的撤销职称资格。由用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十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副研究员满5年。 


  第十一条  专业能力。具有坚实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系统掌握本专业某一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与技术,并有所专长。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并用于本专业的工作实践和研究。具有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独立解决复杂或重大技术问题,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人员的能力。
  第十二条  技术能力及工作量。
  (一)专业技术能力。能主持制定或指导基层单位制定卫生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和评价,对县级以上卫生管理有关业务技术方案的设计、组织实施、分析评价做出专业评估和分析;能正确处理复杂的、突发性的卫生管理相关事件,能引进开发新的评价方法和标准。能负责单位内设机构以上管理工作,对卫生管理某一领域有深入研究,能够主持制订该领域的发展规划、管理体系,工作有重大创新,在省内具有较高影响力。
  (二)专业技术工作时间。担任副研究员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35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承担教学任务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等工作时间)。
  第十三条  胜任工作能力。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连续年度考核合格以上间断的,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十四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同级)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挂职等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十五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累计半年以上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在艰苦地区或县以下基层一线现场指导、调查、疫情处置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累计达130个工作日视同为连续服务半年的帮扶经历。
  第十六条  科研带教能力。具有跟踪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能吸收、引用新技术、新方法应用于工作实践,并能进行总结。具有培养本专业中、高级人才及研究生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3名本专业研究人员,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十七条  学术水平能力。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译著1部;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被省部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或被省部级以上部门采纳的智库成果(包括对策研究报告、建言献策报告、调研报告、政策建议等)1项;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国内空白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十八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查阅相关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十九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基本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条  须达到下列(一)或(二)款业绩条件标准之一:
  (一)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1项:
  1.国家级。获国家级表彰1次,参考其他专业技术业绩;或获国家级科技奖一、二等奖(定额内人员);或完成(前5名)列入国家级项目(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参考其他业绩。
  2.全国性。获全国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1-6项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前5名)1次,或二等奖(前4名)1次;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一等奖(第6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获国家部委科技奖三等奖(前3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6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下达的全国性医疗卫生领域科学研究项目1项,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3名)国家部委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1-6项业绩1项。
  3.省级。获省级表彰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6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前4名)1次,或二等奖(前3名)1次;或获省级科技奖一等奖(第5名以后定额内人员)、二等奖(第4名以后定额内人员)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6项业绩至少占1项);或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1名)1次,并取得第(二)款业绩1项;或完成(前2名)省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发布实施的规程、规范、标准1项,并取得第(二)款业绩2项(其中1-6项业绩至少占1项)。
  (二)达到下列业绩条件标准3项(其中1-6项业绩至少占1项):
  1.作为前2名完成省级科研项目1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作为第1名完成市厅级本专业重点课题、科研项目2项,并通过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2.获省级科技奖三等奖(第2、3名)1次;或作为前2名完成人,获市厅级科技奖、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以上1次。
  3.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家发明专利2项;或作为第一发明人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3项。上述专利和著作权登记必须与本专业相关,并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应用,取得明显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4.培养指导至少3名本学科专业人才(以单位安排培养计划为据),至少1名获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1次。
  5.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2篇;或本人独立或作为第一撰稿人,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主持完成国家有关部委认可的研究报告2篇。
  6.独立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正式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专著、译著、被列入国家部委计划的教材1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完成不少于12万字正式出版的专著、译著1部(专著、译著需提前送审,专家组审核未通过的不作为申报依据,未列入计划的教材不作为申报依据,未注明作者撰写章节或字数的专著、教材不作为个人成果)。
  7.代表作举荐。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以下代表性业绩1项,经省级卫生行业学会专业委员会3名以上正高级专家签订诚信承诺实名推荐。
  (1)解决本专业复杂问题形成的情况报告、调查报告等。
  (2)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标志性工作业绩。
  (3)向大众普及本专业科学知识形成的科普作品。
  8.担任省级专业学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正、副秘书长1届、常务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全国专业学会常务理事1届、理事2届以上;或担任国家卫生健康委专家委员会委员1届以上(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为准,由专业学会出具证明);或受聘为全国性学术刊物编委3年以上(以刊物对外公布编委名单为准)。
  9.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的本专业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CPCI—S(科学技术会议录索引)收录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或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并在省级学术期刊上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不能与第5项业绩同时使用)。
  10.专业业绩突出,获市厅级以上表彰2次。
  11.任现职前曾获全国性表彰或科技奖的,参考其他业绩。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二十一条  任副研究员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研究员,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二十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6项业绩至少占1项)。
     


第四节 特殊人才评价


  第二十二条  本专业符合《甘肃省特殊人才职称评价办法》的人才,任副高级职称后,可不受学历、论文、年限等限制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组织评审。
     


第十三章    副研究员能力、业绩贡献条件标准 



    第一节  能力条件标准


  第二十三条  基础学习能力与实践经历。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任助理研究员满5年;或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学历,在县级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助理研究员满7年。
  第二十四条  专业能力。熟练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并用于工作实践,熟悉本专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与技术规范。具有较丰富的本专业工作经验,能正确处理卫生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突发情况,具有指导本专业下级研究人员的能力。
  第二十五条  技术能力及工作量。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实践技能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参与制定卫生管理中长期规划,进行有关业务技术方案的设计、组织实施、分析评价;对突发卫生管理事件具有独立的现场调查和紧急处理能力。能参与单位内设机构以上管理工作,对卫生健康事业管理有一定研究,能够参与制订本领域的发展规划、管理体系,工作有创新,在本地区具有较高影响力。
  (二)担任助理研究员工作期间,平均每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间不少于40周(含国家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助理全科医师培训基地,大学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承担教学任务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等工作时间)。
  第二十六条  胜任工作能力。申报当年之前连续3个年度考核必须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有如下情形者,不得申报:
  (一)纪检监察部门审查未结束或受记过以上处分在处分期内的。
  (二)上次评委会评审未通过,申报当年之前又未取得新业绩的。
  (三)申报当年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
  第二十七条  知识更新能力。完成《甘肃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规定的年度学习任务。任期内在省内外上级(同级)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脱产进修培训、挂职连续3个月以上,或脱产进修培训累计达6个月以上,或在国(境)外研修1个月以上。
  第二十八条  帮扶基层经历。除艰苦条件单位和各类企业外,晋升人员应有到下级医疗卫生机构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连续服务1年的帮扶经历。援外、援藏、援疆、援青、对口支援、组团式帮扶等支援形式均计入帮扶基层经历,但须达到明确的服务或指导成效,具体任务的考核工作由支援派出单位和受援地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实施。担任驻村干部、工作队长(第一书记)等的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在艰苦地区或县以下基层一线现场指导、调查,疫情处置等时限,计入帮扶基层经历,累计达260个工作日视同为连续服务1年的帮扶经历。
  第二十九条  科研带教能力。掌握科研选题、课题设计及研究方法,能结合卫生管理工作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课题总结。具有培养本专业中、初级人才的能力,经单位统一安排,任期内结对培养至少1名本专业工作人员,带教学生得到本单位、专业学会、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认可。任期内参加市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的考务、保障、演练、突发事件处置等指令性任务(累计5次或30天)视为完成带教(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抽调文件为依据)。
  第三十条  学术水平能力。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作为定额内人员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或作为前2名获1项国家发明专利;或主持完成重大原创性研究成果填补省内空白的。
  第三十一条  对外交往能力。能比较熟练运用一门外语与国外同行进行交流,并能借助词典查阅外文书籍和资料。确实需要评价外语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三十二条  信息化技术应用能力。能够比较熟练运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编辑、设计、校对及公文处理等操作。确实需要评价计算机应用水平的,由评价机构或用人单位确定评价条件标准和评价方式。
     


第二节  正常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节  破格晋升业绩条件标准


  第三十四条  破格申报。任助理研究员满3年以上,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作出突出业绩,虽不具备规定学历、未达到规定任职年限,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破格申报副研究员,可单破、双破;特别优秀的,经省级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以上3名正高级专家推荐,任职满2年可破格申报。破格晋升,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
  破格申报人员须符合正常晋升条件,之后每破1项再增加第三十三条业绩条件标准第(一)款1项或第(二)款2项(其中1-6项至少占1项)。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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