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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骅市文化路工商银行开户行(黄骅市工商银行有哪几个支行)

车辆经过高速收费站缴费被追尾,后车两人死亡,前车的保险公司却拒绝赔付。来看看法院怎么说。


2018年9月7日4时,刘某驾驶鲁E×××××号车沿荣乌高速公路由北向南第二车道行驶至630KM 850M处时,追尾前方同车道内因通过收费站排队缴费而缓慢行驶的吕某某驾驶的辽K×××××/辽K×××××号车,此事故造成刘某及其乘车人孔凡生死亡,货物损失、路产损失、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河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总队沧州支队石黄黄骅大队处理并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吕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孔凡生无事故责任。


死者刘某家属刘曰华、薛某、刘维萱、刘维蕙将吕某某、吕某某驾驶车辆的登记所有人金易通公司以及车辆投保的人保财险辽阳分公司告上法庭,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1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对此,人保财险辽阳分公司辩称:1、车辆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理赔限额为1000000元,并投保不计免赔。2、请求核实我方标的车的行驶证及驾驶人员的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如果没有拒赔免赔情形我司对于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事故发生时我方承保车辆在停驶状态,是原告撞到汽车身上,故我方认为原告负全部责任,吕某某无责任,我司应在无责险范围内承担原告损失。4、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不予承担。


不过人保财险辽阳分公司的辩解并未奏效。法院认为: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警部门通过对事故进行现场勘查、成因分析后作出的结论性文书,具有客观真实性,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2018年12月25日,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在辽K×××××号车所投保险理赔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曰华、薛某、刘维萱、刘维蕙各项损失共计359246.40元;


二、驳回原告刘曰华、薛某、刘维萱、刘维蕙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款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


案件受理费3725元,由原告刘曰华、薛某、刘维萱、刘维蕙承担38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市分公司承担3345元(限判决书生效之日交纳)。


(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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