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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园林景观绿化公司有哪些(南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南京一家国企曾经的高管吴某靠卖河套王白酒发了一笔财,但他并不是河套王酒的二级代理商。


在外人眼中,吴某曾南京有一个体面的身份——南京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他还曾任南京公用水务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南京东部园林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


在吴某被指控受贿的271万余元里,就包括他卖酒的收入。吴某受审时,多名证人出庭作证:当有人请吴某办事,无论公事私事,吴某经常要求对方从自己手中买酒或买车。当所托之事无法办成时,有人有限公司提出退酒或退车,即使吴某答应退还,也会以各种理由“折价”。


早在2017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受贿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此后,吴某不断向上申诉,不服一审判决、不服二审判决、不服“驳回申诉通知”。近日,该案有了最终定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不予重新审判通知书。


国企副总靠低价进酒高价卖酒敛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显示,2012年3月至2015年2月,吴某在担任南京公用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绿化用水务公司”)党支部书记、南京东部园林绿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部园林公司”)党支部书记、南京水务集团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承诺帮助他人承接工程,并在工程款支付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向南京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单位、个人索取财物或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1万余元。


吴某摸索出了两套独特的敛财模式,卖酒和卖车。


为了规避风险,他用女友的名义卖酒,称卖酒是为了挣一点钱补贴家用。一位做河套王酒生意的证人证言称,吴某只是一个消费者,不是二级经销商,一共卖给吴某的是42度容量500毫升的浓香型8年河套王酒共计4000箱左右,出厂价是多少钱就卖给吴某多少钱。


一位河套王酒南京地区代理商的证言称,2012年下半年开始,吴某陆续向他购买1000多箱酒,有红瓶也有黄瓶。“我给吴某的报价是198元每瓶,但吴某要求以170元每瓶价格给他,我为了走销量也同意了。”


吴某的白酒“生意”做的非常好,远比“赚一点钱”可观。他在供述中称,他的想法是赚每瓶325元的差价,他卖了大概有3000多箱,赚了300多万元。


敛财方法一:商人想签字被要求买300箱白酒


在国企任重要职位的吴公司有某如何卖出这数量庞大的白酒?


一位姚姓商人在证言中讲述了他买酒的故事。姚某当时是江苏中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承接水务集团的工程管道,工程款的结算需要吴某签字审批。哪些他曾安排公司副总经理去找吴某签字,但吴某却说必须老板来才行。姚某的员工也证实了此事,吴某要求“必须老板来”。


等姚某到底吴某的办公室有限公司,才明白为什么签字非他不可,吴某提出要他帮忙购买20万元的酒。姚某安排会计汇款7万元到吴某的指定账户后,吴某又让他购买300箱酒。


判决书显示,要办事就要买酒南京,是吴某的固定套路。不少找他正常找他办事的人,为了顺利获得签字或审批,不得不答应买下吴某手中的酒。


南京一地产公司负责人的证言证明,他曾为缓交费用的公司有事情找吴某,吴某让他交一个缓交的报告。等交了报告后,吴某要求他帮忙哪些购买50箱酒,经过商量后,他安排会计支付了10万元购酒款。


吉某是江苏某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曾经吴某给他“画工程过一个大饼”,称水务局下属污水处理厂有个总造价20亿元的工程计划。吴某曾要求吉某购买100箱酒,他支付了5万元酒款,但因吴某没有给他帮上什么忙,剩余的酒款他就没有再支付。


敛财方法二:50万元买的车,100万卖给商人


除了卖酒之外,吴某还有另外一个敛财方式——卖车。不同于其他二手车存在折价的情况。


吉某就曾经买过吴某的车。裁定书显示,2012年3月至2012年10月间,吴某承诺为吉某在承接工程等方面提供帮助,将其以37万余元购入的双龙雷斯特越野车、以67万余元购入的双龙主席轿车、以7.4万元购入的白酒以共计156万余元的价格出售给吉某,实际索取43万余元。


记者注意到,吴某出售的二手车价格都比新车买入价高,甚至比新车价格翻了一倍。


江苏林宁集团总裁张某就花100万元买下了吴某用50余万元购入的新凯牌商务车。


张某称,2012年4月他认识了吴某,在一次吃饭时,吴某说有4.6亿工程给他做。之后,吴某称工程办的差不多了,还说有辆商务车卖给张某,标价是41万多,但实际上他卖100万元,并说:“就赚你这60万差价了。”


当时考虑到有4.6亿工程做,张某同意了,花100万元买下了车。


因吴某实际未能给张某提供帮助,张某要求退还该车辆、返还全部购车款,后吴某安排他人向张某购园林景观买了该车辆。


张某称,吴某不同意按照100万元的价格退还,只同意以85万元的价格退还。


因受贿罪获刑10年,多次不服提起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被告人吴某多次索贿,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吴某当庭表示被扣押的200万元愿意用于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责令被告人吴某继续退出受贿犯罪所得人民币71万余元,上缴国库。


吴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向相关人员销售白酒不存在索贿。


二审中,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发表的出庭意见为,吴某销售白酒的行为不属于交易型受贿,应以吴某实际卖酒的差价认定受贿数额,吴某让姚某等人买酒,让张某、吉某买车,构成索贿。


江苏高院认为,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当庭发表的意见与事实和法律相符,法院园林景观予以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后工程,吴某多次申诉。他向以原裁判定性错误为由向江苏高院提出申诉。江苏高院认为,吴某的卖酒行为并非正常的经营活动,与市场交易无关,获取的差价部分是职务行为的影响,不存在合理利润的问题。因此,原裁判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且不属于交易型受贿及受贿数额的认定方法均是正确的,驳回了吴某的申诉。


吴某继续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绿化。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的不予重新审判通知书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决定不予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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