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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排污口(农村河道管理条例)

6月5日是世界环境日,习近平总书记讲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从中央管理条例到地方,目前都非常重视生态环境保护,陕西省在环保立法方面有哪些变化呢?


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拆除或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 免行政审批


其中,对《陕西省渭河流域管理条例》修改的地方最多,首先删去了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对未依法完成水资源论证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排污口审批”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渭河流域内的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内,禁止新建水泥、造纸、果汁、印染、淀粉、电镀等耗水量大、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修改为:“渭河流域内的引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重点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修改为:“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同时删河道去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的“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应当在拆除或者闲置农村水污染物处理设施二十日前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审批设置排污口 逾期不拆除的将强制拆除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陕西省限期改正;逾排污口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对所排放的废水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二)未按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联网的。其中,追责方面修改为:“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陕西省。”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审批设置排污口或者进行涉河工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经审批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水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渭河流域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此外,本次会议还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农村价法>办法》、《陕西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管理条例例》、《陕西省野生植物保护条例》、《陕西省森林公园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作出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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