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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湛税稽处〔2021〕30号


湛江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46F)


我局于2010年6月1日起对你公司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一)建安营业税问题:


1、湛江东胜矿业有限公司工程款总收入:4350000.00元(其中2007年收取湛江东胜矿业有限公司工程款250000.00元,2008年收取湛江东胜矿业有限公司工程款4100000.00元)。应缴建安营业税130500.00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135.00元,应缴教育费附加3915.00元。税费已清缴。


2、未按规定申报综合楼装修工程总收入:3976206.16元(其中2007年收取综合楼装修工程款3376206.16元,2008年收取综合楼装修工程款600000.00元)。应缴建安营业税119286发票.18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350.03元,应缴教育费附加3578.59元。税费未缴交,应补缴建安营业税119286.18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8350.03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578.59元。


3、未按规定申报综合楼项目工程是自建自售行为,2006年-2009年取得合法发票入账的建安工程成本:28901598.78元(其中2006年综合楼建安工程成本12787541.31元,2007年综合楼建安工程成本8904832.02元,2008年综合楼建安工程成本7104225.45元,2009年综合楼建安工程成本105000.00元)。按有发票入账建安工程成本计算计税价格32775008.93元[28901598.78(1 10%)(1-3%)],应缴建安营业税983250.27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8827.51元,应缴教育费附加29497.51元。已缴建安营业税270513.44元,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18935.94元,已缴教育费附加8115.41元。应补缴建安营业税712736.83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49891.57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1382.10元。


以上1-3项合计应补缴建安营业税832023.01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8241.60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4960.69元。


(二)销售营业税问题:


1、未按规定申报2006年销售收入19500000.0发票0元,应缴销售营业税975000.00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8250.00元,应缴教育费附加29250.00元。已缴销售营业税454545.46元,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1818.18元,已缴教育费附加13636.36元。应补缴销售营业税520454.54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431.82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5613.64元。


2、未按规定申报2007年税务销售收入1500000.00元,应缴销售营业税75000.00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250.00元,应缴教育费附加2250.00元。已缴销售营业税1005454.55元,已缴城市维护建设税70381.82元,已缴教育费附加30163.64元。应补国家缴销售营业税-930454.55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5131.82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7913.64元。


3、未按规定申报2009年销售收入6137850.00元,应缴销售营业国家税306892.50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482.48元,应缴教育费附加9206.78税务局元。税费未缴交,应补缴销售营业税306892.5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1482.48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206.78元。


4、未按规定申报2009年已实现销售但尚未收到款项的销售收入10500900.00元,应缴销售营业税525045.00元,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753.15元,应缴教育费附加15751.35元。应补缴销售营业税525官网045国税局.00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753.15元,应补缴湛江市教育费附加15751.35元。


以上1-4项合计应补缴销售营业税421937.49元,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9535.63元,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658.13元。


(三)企业所得税问题:


你公司成本核算混乱,2005年-2011年支付综合楼项目转让款6664889.62元,采用转账、现金支付,而且只有借条、收据等入账,致使我局无法查清土地成本。


你公司2006年-2009年账本自列综合楼项总局目工程成本4国家税3232874.84元,其中14331276.06元白单入账,致使我局无法查清建安成本。


经我局催促你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会计资料供检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进行核定征收。


1﹑建安部分:


⑴你公司应确认2007年湛江东胜矿业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250000.00元,核定应缴企业所得税8250.00元 (25000国家税010%33%)。


⑵你公司应确认2008年湛江东胜矿业有限公司工程款收入4100000.00国税局元,核定应缴企业所得税102500.00元 (410000010%25%)。


⑶你公司应确认2007年收取综合楼装修工程款3376206.16元, 核定应缴企业所得税111414.80元 (3376206.1610%33%)。


⑷你公司应确认2008年收取综合楼装修工程款600000.00元,核定应缴企业所得税15000.00元 (600000.0010%25%)。


2﹑销售部分:


(1)你公司应确认综合楼项目销售收入27137850.00元,核定应缴企业所湛江得税678446.25元 (2713785010%25%)。


(2)你公司应确认2009年已实现销售但尚未收到款项的销售收入10500900.00元,核定应缴企业所得税262522.50元 (1050090010%25%)。


以上1-2项合计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178133.55元。


(四)土地增值税问题:


你公司成本核算混乱,2005年-20地址11年支付综合楼项目转让款6664889.62元,采用转账、现金支付,而且只有借条、收据等入账,致使我局无法查清土地成本。


你公司2006年-2009年账本自列综合楼项目工程成本43232874.84元,其中14总局3税务局31276.06元白单入账,致使我局无法查清建安成本。


经我局催促你公司未能及时提供有效的会计资料供检查。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进行核定征收。


你公司应确认综合楼项目销售收入37638750.00元,核定应缴土地增值税745968.75元(19500000.001.5% 18138750.002.5%)。


2007年5月30日48#凭证已缴土地增值税292000.00元,2009年9月1日21#凭证已缴土地增值税61378.50元。


以上应补缴土地增值税392590.25元。


二、 处理决定


1、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54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93)(财法字第40号)第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令第52号)第五条查询第二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自建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1993]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三条及《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第一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06至2009年度应缴未缴的建安营业税832023.0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8241.60元、教育费附加24960.69元。追缴你公司2006至2009年度应缴未缴的销售营业税421937.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9535.63元、教育费附加12658.13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湛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项,《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查询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湛地税发【2004】213号)第二条第二项及《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湛地税函[2007]168号)第二条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06至2009年应缴未缴的土地增值税392590.25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3、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官网收管理法》第地址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三十二条及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第二、四款及《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湛国税发[2005]194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06至2009年的企业所得税1178133.55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税务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赤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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