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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是什么(什么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时,所提供给对方的收付款的书面证明。它是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 据,是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


一、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发票的管理权限按流转税主体税种 划分。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如增值税专用发票,工业、商业企业销 货发票,加工修理发票等;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发票由地方税务局管理,如建筑安装业、金 融保险业等开具的结算营业收入的各种发票。有的发票对于增值税或营业税纳税人都适 用,如临时经营发票用于临时经营单位销售货物,或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时使用。因此,增 值税企所在地业发票领购到国税局办理,营业税企业发票领购到地税局办理。如果一个企业以增 值税为主并兼有营业税的经营项目,就应该分别到国税和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发票种类繁多,主要是是按行业特点和纳税人的生产经营项目分类,每种发票都有特定的使用范围。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务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小规 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机关,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 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 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 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 开具专用发票:


1. 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 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


2. 有《税主管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3.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 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 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 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 未按规定幵具专用发票;


(6) 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 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 未按规定接受税主管务机构机关检查。



4.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5. 从2007是什么年1月1日起,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 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自2003年8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同时, 全国统一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发票。


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 收是什么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 用发票。纳税人取得的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 税凭证。


7. 自2012年1月1日起,我国开始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 逐步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 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为保障改革试点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启用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这一举措对于促进营 业税改征增值税具有重要作用,也是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的一项有益补充。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 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


试点地区货物运输业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时,根据实际情况,开具货物运输业增 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 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邮政服务的,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中税务国铁路总公 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含分支机构)可暂沿用其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其他提供铁路运输服 务的纳税人以及提供邮政服务的纳税人,其普通发票的使用由各省国税局确定。


8. —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 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 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机关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二)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不能 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下也可使用普通发票,所不同的是具体种类要按适用范围选择。如地税普 通发票中的商业批发零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发票是由增值税纳税人使用的,而属于结算 服务地税收入的普通发票主要由营业税纳税人使用。普通发票由行业发票和专用发票组成。 前者适用于某个行业的经营业务;后者仅适用于某一经营项目,可以说是在行业发票划分 的基础上再细分,其作用在于控制一些特定经营项目的税收征管和进行社会经济管理,除 此以外,其结算内容在票面设计上也有特殊要求,如广告费用结算发票、出售地下水专用发


票、商品房销售发票等。2011年起全国统一使用通用普通发票。


(三)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 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 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经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市、自治区税务机关批准,专业发票可由 政府主管部门自行管理,不套印税务机关的统一发票监制章,也可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纳 入统一发票管理。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发票的出现实现了发票的什么在线开具、查询、购销等功 能。网络发票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统一标准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及省、自治区、直辖市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布的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发票。开具发票的是单位和个人开 具网络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 打印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变更网络发票核定内容的,可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 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予以变更。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 登记的同时,办理网络发票管理系统的用户变更、注销手续并缴销空白发票。



二、 发票领购管理规程

什么

(一) 发票领购的适用范围


1.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可以申请领购发票,属于 法定的发票领购对象;如果单位和个人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则应同时办理发票和 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2•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发生临时经营业务需要使所在地用发票的,可以凭单位 介绍信和其他有效证件,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


3•临时到本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凭所在地税务机关开 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在办理纳税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 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二) 发票领购手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5号)规定:取消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领购普通发票的审核 将作为税务机关一项日常发票管理工作。纳税人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 的资格,无需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 票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 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办 理领购发票事宜。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发票的 开具。


对于跨省、市、自治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应要求 提供保证人,或者缴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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