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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信用代码共位号码,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

10月14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召开《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办法》)新闻发布会。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贾莉就《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做主题发布,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二级巡视员冯晔就征信《办法》主要内容和宣传落实情况作主题发布;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院长贾双文、自治区市共位场监督管理局法规处二级调研员苗学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作为全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协调部门:自治区发改委;管理部门: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及登记部门:自治区编办、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农牧厅等单位的代表及媒体记者参加会议。


贾莉介绍,《办法》已经2021年9月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51 号公布,自2021年11月 1日起施行。


据了解,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建立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2015年6月11日《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确定实施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2020年8月,自治区集中清理涉煤领域政策法规工作组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企业税款征收、矿业权人登记变更、股权变更等方面问题,提出通过地方立法提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信息质量,健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对登记事项目录的动态维护机制。为全面发挥统一社会信用代个人码在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的积极作用,出台《办法》十分必要。


贾莉表示,按照自治区政府2021年立法计划,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代自治区政府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办法》送审稿。自治区司法厅进行认真审查、协调和修改,广泛征求了各盟市、各部门和社会向各界的意见,并经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集中清理涉煤领域政策法规工作组审核,力求使《办法》具有可操作性,符合自治区实际。《办法》共二十五条,涵盖的内容较全面,明确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中相关部门权限;实现了业务协同与信息共享;加强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应用。


会上,冯晔就主要内容和宣传落实情况作简要介绍,一是关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部门及职责。《办法》规定,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工作,制定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传输、共享等标准,完善、运行和维护代码信息数据系统,校核组织机构代码信息,对赋码和回传信息进行监测评估,为政府及其部门、企业等主体提供信信息息服务;登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采集、归集、实时机构赋码、信息回传,建立和完善系统数据库。


二是关于唯一性原则。《办法》明确了一个组织机构只能拥有唯一的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在存续期间基本信息发生任何变化,其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保持不变。


三是关于信息数据上传、汇集、校核和纠正程序制度。《办法》明确规定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进行回传,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的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进行校核、归集以及发现重码或错码等情形通知自治区级登记管理部门纠正的步骤和期限。


四是关于信息共享机制。《办法》要求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应当纳入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体系。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完善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制度。


五是关于信息应用。《办法》明确规定了政府不良部门和有关组织机构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应用的职责和义务。《办法》要求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数据的应用标准研究,统一数据标准和平台服务接口,分析组织机构的分布情况、行业特点、经济类型等内容,为政府及其部门决策提供数据支持,为企业发展和群众办事提供便利;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组织机构查询、行政许可、业务统计、社会信用等应用的主体标识和系统整合、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的基础数据;登记管理部门应当推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和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应用;组织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时,依法需要出具身份证明的,办理单位应当查验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照;政府部门在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涉及组织机构身份标识的,应当采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同时,冯晔还表示,2021年,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继续与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管理部门等在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赋码、上传、校核、归集和应用等工作领域密切配合,进一步理顺代码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解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本信息数据和其他相关部门形成或者储存的信息数据之间严重的信息孤岛问题,通过提高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和应用水平,推动全社信用会信用体系建设。自治区、盟市和旗县(市、区)各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单位要有序协作,坚持问题导向,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等的归集、共享与业务协同。


在答记者问环节,苗学军就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中的行政部门,及这些行政部门应当履行的管理职责进行了说明。苗学军表示:第一,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建立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协调机制,协同解决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实现以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主体标识的公共信用信息关联互通,推动组织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第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工作,制定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传输、共享等标准,完善、运行和维护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数据系统,校核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对赋码和回传信息进行监测评估,为政府及其部门、企业等主体提供信息服务。第三,机构编制、市场监督管理、民政、司法行政、农牧、政务服务、宗教事务、工会等有组织机构赋码权或者负责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归集的部门是登记管理部门,这些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采集、归集、实时赋码、信息回传,建立和完善本系统数据库。


同时,苗学军还指出了《管理办法》的出台对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和影响,即解代码决了信息孤岛现象、推动了社会信用管理、提升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的行政效能和治理能力、回应了自治区对以提供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组织机构身份识别码的社会现实需求、通过明确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法律制度弥补现行立法的号码空白。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中心设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作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中的重要环节,贾双文就实现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管理进行了详细阐释。他表示,首先,由登记管理部门赋予提出设立申请的组织机构以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上传至相应的自治区登记管理部门;自治区登记管理部门将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在二个工作日内传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提供者门。


其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中心设在内蒙古自治区质量和标准化研究院)收到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码、错码校核、信息归集等相关工作,发现存在重码、错码等情形,应当通知自治区登记管理部门,自治区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纠正,并传至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再其次,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应当会同登记管理部门建立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重码、错码核查和信息共享机制,定期通报赋码和信息回传情况。


最后,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数据服务中心会同自治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部门完善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制度,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政府及其部门实时共享信息、协同监管,实现业务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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