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你们企业有没有向困难职工发放过生活补助费呢?要是有,财务人吗吗员有没有把这部份补助费并入工资薪金一起申报个人所得税呢?那么这部份补助费倒底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个人所得税法》是怎么规定的吧:
一、根据《救济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个人所得税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抚恤金补助费。这一条是对《所得税法》中能不能“福利费”的解读。
三、根据《能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第一条的规定能不能,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能不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抚恤金性生活困难补助。这里是国家税务总局对生活补助费范围的确定。个人所得税
因此,符合上述规定且在补助费范能不围救济金之内,由企业向困难职工发放的生活能被补助费是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但如果不符合以上范围规定的其他费用就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在知道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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