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母公司全资认缴出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约定2028年前实缴,现在,子公司向母公司借款,相应的利息支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问题所述情形,由于母公司没有实际出资,所以,只要从母公司借款,就会超过税法规子公司定的债资比,从而导致从母公全资司借款发生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不过,如果贵司的情形符合财税〔付货2008〕121第二条的规定,则可以扣除。第付货二条的规定,是基于有证据表明纳税人没有人为利用关联关系避税的情况下的、一种有利于纳税人的安排,此种情况下,虽然关联借款超过债资比,相应的利息支出也可以在税母公司前扣除用在。
依据:
《财政部 支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子公司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
一、在计货款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费用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费用部分不得在发支付生当期和以后年度货款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 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母公司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替替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用在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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