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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保障租赁性住房(宣城市公租房最新情况)





以下是市政府网站发布的公告



公 告

为了逐步缓解市区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的公平、公开、公正,经研究,暂定于2018年8月24日(星期五)下午15:00,在市房管局第一会议室(建设科技大厦十二楼),举行2018年市区第一批公共租赁住房公开摇号分配活动。具体配租方案如下:


为了切实做好我市市区2018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进行,根据住建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11号令)、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宣政办秘〔2017〕120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配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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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基本情况


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是由市政府投资建设,配租的房源位于夏渡新城二期355套。其中一室一厅33套、两室一厅322套。具体情况如下:


1、夏渡新城二期公租房:位于响山路以西、夏渡新城一期以南,户型为一居室和二居室。


2、具体栋号和房号:见附件1。


二、供应范围及条件


(一)供应范围


本轮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范围为宣城市城市规划区以内(不含市开发区、宣州区开发区)范围(以下简称市区)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群体。具体为以下类别人员:


1、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含)的居民;


2、市区新就业人员(含异地交流人员);


3、市区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


4、市区进城落户居民;


5、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 “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


6、市区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


7、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危房的家庭;


8、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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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障条件


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具体条件为:申请人截止申请之日,应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


1、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的住房困难家庭(包括市区内社区和村委会居民,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请人在市区实际生活;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名成员取得本市市区居民户籍;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是指申请人本人、配偶及其子女。


2、市区新就业人员(含异地交流人员)。是指市、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请人在市区实际生活工作,且在市区无住房,与用人单位建立人事或劳动关系。


3、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在市区无住房,并取得市区居住证(除宣州区户籍居民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


4、进城落户居民。在市区实际生活,其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名成员为进城落户居民,并取得落户户籍;在市区无住房。


5、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 “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申请人在市区无住房;已办理录用手续。


6、市区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市区棚户区改造对象房屋被征收后,在市区内无其他住房的;或其购买商品住房、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房未交付的。


7、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危房的职工(含市区改制企业职工)。所居住的职工未参加房改,且居住区域基础配套设施缺失,房屋年久失修,有重大安全隐患;在市区无其他住房。


8、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大学毕业生三年内在宣生活创业,且在市区无住房的。


市、区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授予荣誉功勋人员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的,可优先保障。


以上各类申请人至截止申请之日1年内(含)在市区有转让私有房屋或已租住公有住房未退出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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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请方式


公租房申请既可以家庭为单位或单身人士自愿组合进行申请,也可以单身人士单独申请。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请的,确定1名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家庭其他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自愿组合申请的,确定1名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单独申请的,其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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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金标准与补贴


(一)租金收取标准和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将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参照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核定,每年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实行动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租,其租金标准为:夏渡新城二期和桂花园三期均属于四类地区,平均租金为7元/月·㎡,租金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本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和投资补助。


(二)租金补贴标准


公租房租金按照市场运营、租补分离、差别补贴、先收后补的原则实施。公租房租金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同地段、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核定并公布。配租对象按公布的租金标准缴纳。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及其债务偿还、住房租金补助、保障性住房的维修管理等。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保障家庭住房支付能力的差异和保障需求,区别不同的保障群体,并结合《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DB34/1524-2011)有关室内装修标准,分别给予一定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按照以收定支原则在公租房的租金收入中列支。具体补贴标准如下:


(1)低保住房困难家庭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原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不同室内装修标准装修的,分别给予90%和80%的租金补贴。


(2)市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在独立工矿企业危房的职工(含市区改制企业职工),以及在市区工作的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和授予荣誉功勋人员等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原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不同室内装修标准装修的,分别给予70%和60%的租金补贴。


(3)市区新就业人员、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进城落户居民、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按原廉租住房和公租房不同室内装修标准装修的,分别给予50%和40%的租金补贴。


(4)配租给棚户区改造安置居民的公租房为毛坯房,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50%给予补贴;对棚户区改造居民选择产权调换的,不给予公租房租金补贴。


(5)对市、区政府引进特殊专业人才,需配租使用公租房的,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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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收入标准界定为:低保家庭以民政部门审批发放的“低保证”为准;中等偏下收入是指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本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的家庭。


上述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当年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标准。


其中,机关企事业退休等其他对象申请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且人均年收入超过上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不享受公租房租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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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报核实程序


对上述各类保障群体申请公租房,采取实时申请受理,按季组织并联审查、审核、公示,适时组织摇号分配。具体申报程序分别如下:


(一)市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7㎡的住房困难家庭(含进城落户农民、市区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报流程。


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实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社区或单位出具的无住房情况证明;


(3)诚信承诺书和授权查询委托书;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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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户籍在市区的省直单位无业人员,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办事处进行申请。


初审。社区(村委会)、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辖区内居民的申请受理、复核、公示工作。


审核。区政府负责组织民政、公安、人社、工商质监、税务等部门完成保障对象的并联审查、公示工作。


审批。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并联审查结果,及时完成市区范围内保障对象的审批、公示工作,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及时组织摇号分配工作。


(二)市区新就业无房职工、市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市区居住的宣州区“三支一扶”人员和大学生“村官”、在宣创业大学毕业生申报流程。


申请受理。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三支一扶”人员、大学生“村官”录用批复文件;在宣创业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书、营业执照。


(3)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审核。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受理申请后,及时完成初审工作,在所在单位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并出具证明材料,集中报送市住房保障部门。用人单位须对申请人出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审批。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供应情况,及时分配。


公租房也可以由用人单位采取整体租赁的方式向住房保障部门进行申请,再配租给符合公租房条件的本单位在职在岗职工,由用人单位负责管理,并将配租动态信息变化及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申请公租房用人单位的配租指导和监管。


(三)居住在独立工矿区危房的居民(含市区改制企业)申报流程。


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应向其原企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其原企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情况,统一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租房指标;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房源情况,及时下达房源指标,并由其原主管部门统一进行配租管理,并将申请配租人员的有关资料及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申请配租人员需领取并如实填写《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3)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市区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


符合公租房条件的申请人,根据事权划分,分别向宣州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征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宣州区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征管部门根据申请情况,分别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公租房指标;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宣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房源情况,分别及时下达房源指标给上述征管部门,由上述征管部门统一进行配租管理,并将申请配租人员的有关资料及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申请配租人员需领取并如实填写《宣城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签订的征收协议;


(3)诚信承诺书和查询委托书;


(4)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公开摇号分配


1、由公证处人员抽取单身人士和家庭组合申请方式抽取顺序号。


(1)单身人士摇号步骤:


随机抽出本轮新增拟实物配租单身人士方式申请对象的顺序号,按照顺序号的由小到大排列方式,由参加单位的领导、行风监督员,街道与社区有关负责人,以及公租房保障对象代表抽出入围新增单身人士方式申请家庭的具体配租的房源与房号。


(2)家庭组合申请方式摇号步骤:


随机抽出本轮新增拟实物配租家庭组合方式申请对象的顺序号,按照顺序号的由小到大排列方式,由参加单位的领导、行风监督员,街道与社区有关负责人,以及公租房保障对象代表抽出入围新增家庭组合方式申请家庭的具体配租的房源与房号。


3、对已确定为配租对象的采取抽签的方式分配房号,并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收到市房管局发出入住通知书的15日内,到宣城市安居置业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公共租赁住房入住手续。未按期签订合同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资格作废。对配租资格作废的房源,将按摇号排序自动获得配租资格。对自动放弃配租资格的保障对象,2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六、租赁期限与合同管理


获得配租资格的承租人应当与宣城市安居置业开发运营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书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其户籍、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对有单位的承租人拖欠房租和其他费用的,由市房管局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内,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或解除劳动关系且不在市区就业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之日起2个月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七、退出管理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或承租期满后,自愿放弃承租资格,应及时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的相应公租房运营机构办理相关退出手续,承租人腾退住房的下一个月起停止缴纳租金。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并依法给予处罚。住房保障部门将此记入公租房住房管理档案。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的相应运营机构应收回公租房。


(1)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利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或不缴纳租金的;


(6)已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或棚户区改造待安置居民进行产权调换房屋已交付,自房屋交付之日起4个月以上的;


(7)通过继承、赠与等其他方式已取得住房的。


以上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租房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当赔偿责任。拒不退回的,运营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承租人不再租赁公租房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的,应主动向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的相应运营机构提出退租申请。市住房保障部门委托的运营机构要加强对公租房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对承租人经审核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向承租人出具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书面通知,并停止发放住房租金补贴。承租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腾退所租住的公租房;暂时无法腾退的,经市住房保障部门同意后,给予4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过渡期满仍不腾退公租房,且确无其他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除上述情况外,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举报电话:市房管局:0563-3015955;


区住房保障办:0563-3038415。


八、本方案由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宣城市房地产管理局


2018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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