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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检查双随机一公开(海事psc检查)

附件1


百色海事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备注


1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百色海事局


对船舶及有关作业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相关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情况进行检查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2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百色海事局


教学资质、设施、及教学情况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3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三项海事行政许可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百色海事局


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从事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情况进行检查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4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检查


《航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百色海事局


对施工单位和参与施工船舶是否按许可条件和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水上水下活动进行检查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


5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活动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百色海事局


对拖带活动组织单位和参与拖带的船舶是否按许可条件和要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水上水下活动进行检查


实地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


并入“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抽查中联合开展


6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百色海事局


对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psc保持相应的船舶污染防治能力,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或者修造船舶能力相适应的污染监视设施、污染物接收设施及必要的防污染设备和器材,并处于良好状态等情况进行检查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7


船舶进出港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百色海事局


对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口履行报告情况进行检查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


8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百色海事局


对船舶检验证书核发的正确性、准确性进行检查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9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百色海事局


对已核发国籍证书的有效期是否正确、相关信息系统中国籍信息是否与档案材料一致等情况进行检查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10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止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内河环境应急预案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百色海事局


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止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内河环境应急预案是否与船舶实际情况相一致、是否按照预案要求开展演习和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11


船舶电台执照核发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行政》、《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百色海事局


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船舶电台执照、电台执照是否存在伪造、涂改情况、电台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船舶电台执照所载明事项是否与船舶的实际情况相符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12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核发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工信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标准等


百色海事局


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标识码证书、证书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证书所载明事项是否与船舶的实际情况相符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13


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监督检psc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内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百色海事局


船舶通信设备是否按照规定保持正常工作状态、是否按照规定输入准确信息、是否存在占用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进行有害发射的情况、通信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附件2


百色海事局“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事项监管细则


目录


1.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监督检查....................................1


2.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检查....................................3


3.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监督检查..................................................4


4.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检查..........................5


5.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活动检查..................6


6.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监督检查..............................................7


7. 船舶进出港口检查................................................8


8.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检查........................................9


9.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检查...........................................10


10.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止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内河环境应急预案检查.......................................................11


11. 船舶电台执照核发检查..........................................12


12.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核发检查...............................................................13


13. 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监督检查....................................14


1.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百色海事局


抽查对象


如下相关作业单位:


一、在港区水域内洗舱、清舱、驱气以及排放垃圾、生活污水、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和压载水的;


二、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


三、进双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捞、修造和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业的;


四、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50%,检查频次:每月1次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内容


一、作业报告检查


是否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情况,实际作业时间是否与报告的时间基本一致,实际作业船舶是否与报告作业的船舶一致,实际作业的项目是否与报告的项目一致,实际接收的污染物数量是否与报告的基本一致。


二、船舶相关证书、文书及记录检查:


检查作业涉及的相关证书、文书是否持有并保持有效;是否制定作业方案或计划(如适用)、作业是否按规定记录(如适用)。


三、作业单位相关资质能力检查:


检查为船舶提供服务的作业单位是否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


四、设备检查


检查作业涉及的主要设备、管路系统、安全与防污染设备、应急设备等是否按规定配备,并处于良好状态。


五、操作性检查


检查船员和作业人员是否熟悉作业方案,对相关操作规程是否熟悉并遵守,作业期间安全与防污染措施是否落实到位。


六、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是否将接收的污染物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并每月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处置要求


一、未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或报告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开展立案调查。(进一步调查/行政调查)


二、船舶证书、文书未配备或失效的,开展立案调查。


三、涉及防污染作业的相关记录簿未按规定记录的,责令改正视情开展立案调查。


四、作业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责令停止作业,根据具体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或通报相关主管机关。


五、不按有关要求或操作规程开展作业,或未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的,责令改正直至停止作业,视情开展立案调查。


六、不按规定进行较大污染风险作业活动的作业方案可行性研究的,责令改正,立案调查。


七、对于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应当实行专项督办,强化跟踪指导。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三、《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培训机构从事船员培训业务检查


抽查主体


百色海事局


抽查对象


船员培训机构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100%,检查频次:每期培训班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内容


一、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二、承担本期培训教学任务的教员情况和授课情况;三、培训设施、设备、教材的使用、补充情况;四、培训规模与师资配备要求的符合情况;五、学员的出勤情况。


处置要求


一、存在的缺陷可采取措施及时消除,且未影响到培训活动继续开展的,责令立即改正。


二、存在的缺陷需要一定时间才能完成改正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同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存在的缺陷影响到培训活动继续开展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并可同时处2万海事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存在的缺陷是由于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造成的,向广西海事局反馈。


五、船员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船员培训机构在改正期间不得从事船员培训活动;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六、接到船员培训机构复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检查人员对复查项目进行跟踪验证; 经验证表明缺陷已按要求改正的,检查人员应在相应的《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上注明跟踪验证情况并签名,海事管理机构可根据现场复查结果准许培训机构恢复开展相应培训活动;受到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处罚的,处罚期满后方可恢复培训活动。


抽查依据


一、《船员条例》第三十六条、三十八条、四十五条、四十七条、四十九条、五十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三十五至四十一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全文


3.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百色海事局


抽查对象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10%,检查频次:每半年1次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内容


一、作业前是否已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情况,实际作业时间、作业地点、作业单位、作业船舶、污染物种类和数量以及拟处置的方式及去向与报告的是否基本一致。


二、船舶污染物接收作业单位落实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的情况。


三、是否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


四、是否如实记录污染物处置情况。


五、是否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


六、是否按照规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


七、是否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处置要行政求


一、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进行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等污染物接收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防污染措施、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污染物接收情况,或者未按照规定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收单证的,或者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和处理情况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于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实行专项督办,强化跟踪指导。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二、《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加强三项海事行政许可取消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海政法〔2017〕559号)二、(三)


4.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检查


抽查主体


百色海事局


抽查对象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施工单位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100%,检查频次:进场开工初期1次,大桥围堰、合拢、洪水等水工重要节点期间一次,核查一次,每季度一次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


抽查内容


一、是否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


二、施工单位、水域范围、参与船舶与活动内容是否与《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一致。


三、实施水上水下活动前,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


四、在水上水下活动进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是否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五)制定、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禁止随意倾倒废弃物,禁止违章向水体投弃施工建筑垃圾、船舶垃圾、排放船舶污染物、生活污水和其他有害物质;(六)遵守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相关规定,落实通航安全评估及活动方案中提出的通航安全防范措施,不得超载,不得未经批准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不得雇佣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船舶和设施。


五、设置安全作业区的,建设单位或者主办单位是否设置相关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


六、水上水下活动完成后,活动水域是否遗留妨碍航行的物体。


抽查依据


一、《航道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三十、三十一、三十四、双四十条


二、《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三、《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全文


5.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活动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活动检查


抽查主体


百色海事局


抽查对象


拖带活动组织单位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100%,检查频次,重要节点1次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


抽查内容


一、是否已经按照规定针对内河载运或拖带超限物体活动,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拖带申请;


二、内河载运或者拖带超限物体,是否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


抽查记录


一、填写规定的书面记录。


二、书面记录已纳入信息系统的,可直接输入信息系统(需要当事人确认或签发给当事人的除外)。


三、按照海事机构的具体规定可通过移动执法终端、视音频记录的方式记录执法过程。


抽查依据


一、《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四十三、六十八条


6.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防治船舶污染能力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百色海事局


抽查对象


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100%,检查频次,每季度1次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抽查内容


一、港口、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的单位是否编写船舶污染防治能力评价报告。


二、防污染设备和器材是否按照污染风险评价报告或《港口码头溢油应急设备要求》配备,并处于良好状态。


三、是否按国家有关标准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染监视设施,并处于良好状态。


四、是否配备与其装卸货物种类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或是否有其他替代措施满足在港船舶的排放需求。


五、是否编制了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预案,并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是否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组织应急演练、评估,以及是否适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适用时)


六、是否组织应急人员进行培训


处置要求


一、未对应急人员组织培训,并使其掌握防污染应急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督促整改。


二、应急设施、设备和器材配备不足或设备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责令改正,并立案调查。


三、防污染设施、设备、器材未处于良好状态的,责令改正。


四、未按预案要求进行防污染应急演练,并做好相关记录的,责令改正。


五、检查发现相关问题应及时通报港口主管部门。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7. 船舶进出港口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船舶进出港口检查


抽查主体


百色海事局


抽查对象


船舶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10%,检查频次,每月1次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视频监控


抽查内容


针对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的现场核查:


(一)核查在港船舶是否按要求向属地海事管理机构进行了进/出港报告;


(二)核查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办理情况是否在该船航海或者航行日志中作了相应记载;


(三)核查船舶航次动态、在船人员信息、客货载运信息、拟抵离港时间和地点等报告信息是否与实际相符;


(四)核查船舶是否按规定要求配备自动识别系统,且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能准确显示船位动态信息。


处置要求


针对中国籍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报告现场核查:


(一)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依法实施处罚。


(二)船舶未按规定要求配备自动识别系统或自动识别系统不正常使用的,应责令船舶限期整改,并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抽查依据


一、《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六十八条;


二、《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三、《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全文;


四、《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十五条;


8.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船舶安全检验证书核发检查


抽查主体


百色海事局


抽查对象


船舶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5%,检查频次:半年1次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抽查内容


一、船舶、设施是否按照规定持有检验证书。


二、检验证书是否存在明显涂改的情况。


三、检验证书的展期或签署是否存在明显违反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为越权签发的。


四、检验证书是否与船舶、设施的实际情况相符。


处置要求


一、依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三款,涂改检验证书或者以欺骗行为取得检验证书,船舶检验机构未撤销检验证书的,应当责令船舶检验机构撤销检验证书。


二、依据《船舶检验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船舶、水上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航行或者作业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三、《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第八条,船舶存在下述问题,应在对船舶采取相应措施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船籍港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船检管理处(由地方海事局登记的船舶),由其负责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一)船舶检验证书不完整或证书记载内容与实船技术状况明显不一致或者明显不符合有关船舶检验或监督管理规定;


(二)船舶检验证书的展期或签署明显违反法规规定或者明显为越权签发。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三、六十四、七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八、二十三条


三、《船舶检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程序》第八条


9.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检查


抽查主体


百色海事局


抽查对象


船舶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5%,检查频次:半年1次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抽查内容


一、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


二、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存在明显的伪造、涂改情况。


三、船舶国籍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船舶国籍证书是否与船舶的实际情况相符。


处置要求


一、船舶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检查;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二、存在伪造、涂改船舶登记证书的,依据《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一条(三),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可以视情节给予警告、根据船舶吨位处以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50%直至没收船舶登记证书。


三、使用过期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者临时船舶国籍证书的,依据《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由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责令其补办有关登记手续;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船舶吨位处以《船舶登记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罚款数额的10%。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随机船舶登记条例》第二至四、十五至十九、五十一至五十二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三十八


10.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内河环境应急预案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止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内河环境应急预案检查


抽查主体


百色海事局


抽查对象


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50%,检查频次:每半年1次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


抽查内容


一、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相应的防污染证书、文书,且按规定在船上保存。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内河环境应急预案是否经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其内容与船舶实际情况是否相符;是否按照预案要求开展演习和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


三、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是否根据演练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按照实际需要和情势变化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对评估结果和修订情况如实记录。


处置要求


一、船舶未按规定配备防污染相关文书的,进一步调查。


二、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未如实备案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公开应急预案开展相关活动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的,责令改正,视情进一步调查。


抽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六、七、八、九条


11. 船舶电台执照核发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船舶电台执照核发检查


抽查主体


百色海事局


抽查对象


船舶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10%,检查频次:每月1次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抽查内容


一、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船舶电台执照。


二、船舶电台执照是否存在伪造、涂改情况检查。


三、船舶电台执照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船舶电台执照所载明事项是否与船舶的实际情况相符。


处置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


二、《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第二章第三条


12.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核发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海上移动通信业务标识码证书(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标识码证书)核发检查


抽查主体


百色海事局


抽查对象


船舶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10%,检查频次:每月1次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抽查内容


一、船舶是否按照规定持有标识码证书。


二、标识码证书是否存在伪造、涂改情况。


三、标识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四、标识码证书所载明事项是否与船舶的实际情况相符。


处置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公开理条例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二)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三)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十六条 第七十二条二、《交通运输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


三、《工信部卫星移动通信系统终端地球站管理办法》及相关技术标准等


13. 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监督检查


抽查事项名称


水上无线电通信秩序监督检查


抽查主体


百色海事局


抽查对象


船舶


抽查比例和频次


抽查比例10%,检查频次:每月1次


抽查方式


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抽查内容


一、船舶通信设备是否按照规定保持正常工作状态。


二、船舶通信设备是否按照规定输入准确信息。


三、是否存在占用遇险和安全通信频率进行有害发射的情况。


四、船舶通信设备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处置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产生有害干扰的设备,并处5一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无线电台执照;对船舶、航天器、航空器、铁路机车专用无线电导航、遇险救助和安全通信等涉及人身安全的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有海事关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前款所称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包括以下情形:(十四)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或者不按照规定在船舶自动识别设备中输入准确信息,或者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发生故障未及时向海事机构报告;(十五)未在规定的甚高频通信频道上守听;(十六)未按照规定进行无线电遇险设备测试。


抽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三十九条 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 第七十三条


二、《内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规范》 3.2.3(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随机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二款(十四)、(十五一)、(十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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