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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利分红个人所得税如何申报(分红所得税怎么算)

合伙企业持有一家新三股利板企业的怎么股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份),持有时间超过一年,现在这家新三板企业准备分红给合伙企业,如合伙所得税企业收到分红后继续分给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是否可以按“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8号规定免征个税?如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后暂时不分给合伙股利人,个人合伙人是否可按“先分后税“的原则暂不缴纳分红个税?


答:自然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分红,应穿透,按股息红利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该所得是否适用股息红利差别化税收政策,税务机关一般的态度是不适用。


合伙企业收到分红,对于自然人合伙人申报来说,不并入合伙企业的收入,此时,算对个人取得股息来说,是穿透的,因此,分与不分(即:是否把分红现金支付给自然人合伙人),均应申报缴纳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知规定怎么〉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如何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法规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个人所得税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参考:


12366咨询中心(回复时间:2018-11-20 08:49:17)回复: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财税〔2015〕101号对适用对象仅提及个人,不包括合伙企业,因此,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未更新政策口径如何前,不适用于合伙企业投资者的间接投资分红。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分红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78号)


一、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个人所得税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持有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申报挂牌公司是指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持股期所得税限是指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算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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