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企业工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企业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报酬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报酬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规定:“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企业人所得税: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707号)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工会根据国家劳务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个人所得税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代扣代缴号)规定工会:“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二、下列收入不属劳务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代扣代缴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


因此,企业员工发放工会福利费,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