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不了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独资企业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2、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流程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3、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不了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注销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个体户.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4、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5个人、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独资企业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6、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营业执照者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二、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供文营业执照件
2.注销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流程的个体户清算报告;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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