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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课酬缴纳个税(学生兼职扣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扣税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学生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缴纳知》(劳社部发〔2005〕个税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课酬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兼职学生的劳动是扣税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因此,兼职个税要看与单位签的是什么合同,如果是劳动合同,或缴纳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实质构成劳动兼职关系,即两处取得兼职所得,按工资课酬薪金预扣个税个税,如果是劳务合同,按劳务报酬预扣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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