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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失控到底是怎么回事?还有补救的机会吗?

在实务中我们经常看到类似以下的例子:

光明公司会计小王今年4月份从上游供应商取得的2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销售额24万元,税额3.12万,并在当期做了抵扣。然而,最近却收到税务关通知,上游企业走逃失联,这两张发票为失控发票,要求做进项税额转出。小王一脸茫然,怎么好好的发票就失控了呢?

那么,什么是失控发票?出现了失控发票该如何补救?今天就来细说一下。

 一、什么是失控发票?

失控发票,我们顾名思义,为“失去控制的发票”。那么,什么样的发票属于“失去控制的发票”?很多人马上联想到的答案是“开票方走逃”。是否失控发票就一定是开票方走逃导致的呢?这个我们后面再做详细解释。在定义层面,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解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规定,“防伪税控认证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分‘无法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重复认证’、‘认证时失控’、‘认证后失控’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与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符)’等类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第一条基本内容中规定,总局决定在现有金税工程有关系统的基础上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具体实现方法是:在防伪税控系统网络版中增加双向比对功能,即:通过认证环节将要认证的抵扣联数据与失控发票数据进行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时失控发票”);通过每天新增的失控发票数据与前期已认证相符的抵扣联数据自动比对,发现属于失控发票的抵扣联(该类发票称为“认证后失控发票”)。通过对该条款的分析失控发票主要分为两类:其一,认证时失控发票;其二,认证后失控发票。

综上所述,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对“失控发票”做出明确的认定,但是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失控发票”明显包含在国税函〔2006〕969号文涉嫌违规发票范围之内。

结合以上条款以及对失控发票的相关认识,“失控发票”可以认定为,防伪税控企业因金税卡被盗而丢失其中未开具的发票,或丢失空白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含走逃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产生失控发票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

2.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

3.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税控盘,导致无法抄报;

4.纳税人走逃而不抄报开票信息。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得出,走逃(失联)仅仅只是导致发票失控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税务实践中,不应将“失控发票”与失控企业开具的发票相等同。但在实务中,纳税人最担心的问题就是上游走逃,因为走逃以外的原因导致的“失控”都还是相对好解决的。

 二、什么是走逃(失联)企业?

鉴于上文中,纳税人最担心的“走逃(失联)”原因,我们首先了解一下走逃(失联)企业的定义。根据《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规定,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三、收到失控发票如何处理?

上文我们提及,导致发票失控的原因很多,所以收到失控发票,首先应当联系开票方,确认失控原因。如果是纳税人逾期未抄报开票数据、纳税人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抄报信息不包含丢失发票的号段、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抄报税介质,如税控卡、税控盘,导致无法抄报等原因导致的,完全可以通过和开票方协商的方式,要求解决问题,或重新开具。但是对于开票方“走逃”的情况,就比较棘手,因为基本已经无法先联系上了。下面,我们主要针对开票方走逃导致的发票失控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个方面分别分析处理方案。

1.增值税

对于“失控发票”的增值税处理,首先我们要判断是否为善意取得。根据《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1240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即,收到失控发票的通知时,先转出进项税额,不需要缴纳滞纳税款;若为非善意取得,则按照征管法第三十二条,需要补缴纳税款并缴纳滞纳金。其中,善意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可以通过“四流合一”证明,即与专用发票有关的合同流、货物流、发票流、资金流的统一。)

对于善意取得的失控发票,我们再做进一步判断,开票方是否就该笔业务已申报并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若开票方就该笔业务未缴纳税款,则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为了帮助大家理解,可以看如下思维导图:



 2.企业所得税

取得失控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能否扣除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企业取得失控发票,相关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关键是证明交易的真实性。企业应当准备与失控发票相关的协议合同、账户处理、资金转账以及物流凭证等相关材料予以佐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汇算清缴期结束前的税务处理

a.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b.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c.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2)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的税务处理

a.由于一些原因(如购销合同、工程项目纠纷等),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主动没有进行税前扣除的,待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后,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其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在以后年度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也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扣除,追补扣除年限不得超过5年。

b.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企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相应支出可以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否则,该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也不得在以后年度追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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