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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程序中行使税收优先权的裁判观点

【前言】

民事执行活动中,税务主管部门常以被执行人存在历史欠税为由,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税收优先权”为依据提出执行异议,要求中止或排除执行,并就执行案款优先受偿。

本文通过对已有判例的整理和比较,汇总不同法院对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税务部门行使税收优先权的裁判观点以作参考。

观点一:只有当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查封财产进行分配时税收才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情概况】

裁判案例: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吉01执复30号

案情简介:李某因与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扣划了某房地产公司在某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棚改购房款。因被执行人某房地产公司欠缴税款某税务局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请求中止执行,确认其对法院扣划的某房地产的棚改购房款优先受偿。

税务局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债权为无担保债权,其受偿顺序应低于税收,其征收欠缴税款足以排除对案涉棚改购房款的执行。

【法院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税收优先权制度,但除企业破产情形外,有关民事执行方面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适用税收优先权制度的规定,亦无对税收优先权可在执行程序中参与案款分配并优先受偿的规定。

观点二:税务机关以税款优先为由提出异议,实质是申请参加分配,应当向执行实施部门主张,其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围。

【案情概况】

裁判案例: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02执异140号

案情简介:某银行与盛大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27达成民事调解书。因盛大公司未履行生效调解书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对盛大公司案涉土地使用权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盛大公司自2016年12月起欠缴税款,2017年11月7日将案涉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银行,税务局于2019年9月5日对该土地使用权实施查封、扣押。

税务局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故请求欠缴税款及滞纳金优先受偿。

【法院裁判要旨】

税务局的异议,既不是对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提出的异议,也不是对本案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故其异议不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已经受理的,应驳回其异议申请。税务局关于盛大公司欠缴税款及滞纳金应就案涉土地使用权拍卖款项优先受偿的请求事项,涉及执行款项分配顺序问题,税务局可在本案分配执行款项时,径行向执行实施部门主张。

持相同观点案例: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吉05执异64号、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2)辽0502执异5号

观点三: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债务时才应优先缴纳税款。

【案情概况】

裁判案例: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执复128号

案情简介:石某与荣国公司民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依石某申请冻结了荣国公司银行账户。进入执行阶段后,法院从荣国公司账户上扣划了相应的存款。国税局认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国家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院应在税务局收足税款后,再依法执行石某的一般债权。

【法院裁判要旨】

因荣国公司逾期未缴纳税款,国税局遂向荣国公司开户银行发出冻结存款通知,但相关存款已被法院在先冻结,国税局可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选择荣国公司名下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处置。国税局在未向法院提交荣国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前提下,要求法院解除在先查封以满足其税收优先受偿权,因不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持相同观点案例: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22)皖1621执异41号

观点四: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税务局请求法院协助执行,以案款优先清偿税款的,应针对该请求向人民法院提供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案情概况】

裁判案例: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晋04执异19号

案情简介:华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焦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税务局根据税收征管法第45条的规定,认为对焦化公司的执行款依法享有优先执行权,请求优先执行焦化公司所欠缴税款。

【法院裁判要旨】

税务局不是执行案件的当事人,其作为利害关系人现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税务局提出在执行过程中优先将案款用于清偿税款系向执行法院提出的执行请求,且其针对该请求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法院作为执行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其异议不能成立。对于被执行人焦化公司所欠税款,税务局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

【有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第五条第三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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