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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未抵扣增值税固定资产(出售固定资产应缴纳的增值税应计入)





一、虚开是为了套取贷款,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一,主要案情




a公司在某银行有8000多万的授信额度,由于资金紧张,a就想办法怎么才能把这8000万元套出来。经过高人指点,a公司的套取方案如下:




a公司找到b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几份虚假的采购合同,于是银行出具了几份承兑汇票给b公司,总金额达到了8000多万,接着b公司又与由a公司控制的c公司签订虚假采购合同,把汇票背书给了c公司,从而钱实际上又到了a公司手上。




在这个过程中,c公司开具了十几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金额将近一个亿。司法机关认为b、c公司之间不存在真实的交易,却出具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把a、b、c公司的相关人员抓了起来,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无罪辩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一,虚开专票的目的是为骗取抵扣国家税款。如果不是为了骗取抵扣税款,那怕虚开了,也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案中,a、b、c公司的相关人员确实虚开了,可是虚开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套取银行的承兑汇票,不是为了骗取抵扣国家税款,因此相关人员无罪。






二、虚开是为了骗取的是消费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一,主要案情




吴某、王某、黄某合伙成立了湖北某某有限公司。当年7月,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接收了山东某某沥青有限公司开具的品名为沥青,数量为3万余吨,税额为1208万余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久,又是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该公司开具一系列品名为燃料油,数量为3万余吨 ,税额为1234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山东某泽有限公司、山东某洋有限公司。




经某某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湖北某某公司的行为造成消费税损失达到3656万余元,但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增值税税款的流失。




第二,无罪辩点




根据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就是当事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抵扣国家税款的故意,同时该税款必须限定为增值税税款。也就是说,本案的相关当事人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的是消费税,不符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要件。




另外,必须指出来的,在司法实务当事,很多当事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抵扣税款,但是具体是骗取抵扣哪一个税种的税款,主观上并没有确定的故意。也就是说,只要能骗取抵扣即可,具体骗取抵扣了什么税款,在所不问。




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主观上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或者概括的态度。根据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应当根据发票最终的用途是抵扣哪一种税款来确定其行为的性质。






三、虚开是为了逃税,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一,主要案情




2011年,黄某金、黄某亮了解到当地从事食品批发的邓某华、徐某根等人在购进商品糖时,不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商议,从这些批发商手中购买发票,用于抵扣公司因销售药品而产生的销项。




操作模式如下:邓某华、徐某根等人自行联系销售商品糖的上家,确定价格、数量等事项后,把货款转给黄某金,黄某金再把货款打进其所在公司的公账。接着,黄某金所在公司与销售商品糖的上家签订买卖合同,把货款打给上家,上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黄某金公司,同时把商品糖发给徐某根、邓某华等人。黄某金所在公司收到发票后,根据发票金额的2.5%至4.5%,支付手续费给徐某根、邓某华等人。




经鉴定,共收到了400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国家税款流失达到2000余万。




第二,无罪辩点




这个案件中,对于销售商品糖的上家来说,其开具的是销项发票,并且与品名、数量、价格均与实际交易一致,不存在骗取抵扣增值税税款的可能性。




对于黄某金所在公司来说,其接收的是进项发票,把商品糖转卖给徐某根、邓某华等人时,由于这些人不需要发票,所以也就没有开具相应的销售项发票给这些人,这就导致黄某金所在公司进项税额增加了,销项税额却减少了,这是一种逃税行为。




根据刑法规定,对于逃税行为,应先由税务行政机关下达缴纳税款、滞纳金通知,如果当事人能够按照通知补缴税款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补缴税款的,则按逃税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没有经过税务行政机关的前置行为,就直接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了,所以也不构成逃税罪。






四、虚开行为有一定的文件、政策依据,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第一,主要案情




某地的大部分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开不出17%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很多外地企业不愿意与该地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业务联系。




为了增加税源,当地税务机关经过部门领导同意,并经上级税务机关同意,决定设立几间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公司,当地的小规模纳税人与公司签订协议,向公司提供购货方的名字、税号、开户银行等基本住息,该公司就给其开具相应的税率为17%或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对价,小规模纳税人支付一定的手续费给公司。




经过统计,一共开具了13875份发票,销售额达到17000余万,税额达到2800余万,手续费达到145余万。




第二,无罪辩点




当地的工作人员对有真实经营活动的小规模纳税人集中实施公司化管理,使其享有一般纳税人的权利,从而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增加当地税源。




当地工作人员的做法有一定的文件、政策作为指导与依据,并经过了上级单位的批示同意,属于履行职责的行为,依法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五、学习心得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根据现有证据能够证明存在虚开行为,并且能够证明当事人对此是明知的,就要进行一步追问,当事人虚开的目的是什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构成要件,要求当事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骗取抵扣国家税款的目的,并且限定了骗取抵扣的必须是增值税。




如果当事人虚开的目的,不是为了骗取抵扣增值税,而是为了骗取抵押其他类型的税款的,那就是逃税行为,需要经过税务行政前置,给当事人一次补缴税款的机会,否则就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当事人虚开的目的,是为了套取银行资金,虚增经营业绩之类的,那么当事人不但不会使国家税款产生流失,反而可能增加了国家的税款收入,依法也不可能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根据具体情况,当事人的行为可能构成诈骗罪、骗取贷款罪等其他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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