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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申报出口退税,适用\u0026#34;容缺办理\u0026#34;政策,6月21号后按新规定实施

首次申报出口退税,适用”容缺办理“政策,6月21号后按新规定实施


有关容缺办理的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以下简称《公告》)推行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自2022年6月21日起施行。《公告》施行后,需实地核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首次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在限额内“容缺办理”。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既包括纳税人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也包括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选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公告)第六节


原文政策解读

出口退(免)税实地核查“容缺办理”措施是指,以风险可控为前提,对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后方可办理的首次申报退(免)税以及变更退(免)税办法后的首次申报退(免)税业务,区分不同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设置不同退(免)税限额标准。企业累计申报的退(免)税额未超限额标准前,税务部门为企业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超过限额后,超额部分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企业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适用“容缺办理”的出口退(免)税业务,既包括企业出口货物、视同出口货物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也包括企业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


详细解析

1、适用“容缺办理‘的业务类型:
①外贸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税(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自营出口业务退税)
②生产企业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含生产企业首次委托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申报代办退税)
③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首次申报代办退税
2、适用“容缺办理‘的免抵退业务范围:
①纳税人出口货物(生产企业自产货物)
②视同出口货物
③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发生零税率跨境应税行为涉及的出口退(免)税
3、适用“容缺办理‘的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
①生产企业(含生产企业委托代办退税业务)200万元
②外贸企业(含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自营出口业务)100万元
③代办退税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100万元
4、适用“容缺办理‘的前提条件:
税务机关经审核未发现涉嫌骗税等疑点或者已排除涉嫌骗税等疑点的,应按照“容缺办理”的原则办理退(免)税,即风险可控为前提。
5、适用“容缺办理‘业务具体操作:
①累计申报未超过限额前(生产200万,外贸100万),先行按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再进行实地核查。
②累计申报超过限额后,超过限额的部分需待实地核查通过后再行办理退(免)税。
6、“容缺办理”实地核查后发现不满足免抵退政策的处理:
①税务机关经实地核查发现纳税人已办理退(免)税的业务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 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
②因纳税人拒不配合而无法开展实地核查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实地核查不通过处理相关业务,并追回已退(免)税款,对于该纳税人申报的退(免)税业务,不适用“容缺办理”原则。
7、适用“容缺办理‘业务涉及到退免税方法的变更,撤回等的处理:
纳税人申请变更退(免)税方法、变更出口退(免)税主管税务机关、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时,存在已“容缺办理”但尚未实地核查的退(免)税业务的,税务机关应当先行开展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的,按规定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经实地核查发现属于按规定不予办理退(免)税情形的,应追回已退(免)税款后,再行办理相关变更、撤回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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