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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续存与实缴(企业注册资金续存是什么意思)

2014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交足出资的规定,转而采取公司股东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无需再提交验资被告。那么,认缴制下,夫妻一方婚后成立的公司未实缴出资,离婚时,股权该如何分割?




案例回放1



黄某与徐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福建欣维有限公司登记成立,徐某持有该公司40%股权(据工商登记显示)。后黄某、徐某因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案涉财产)进行分割,于2016年1月在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2016年9月,黄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对徐某在与黄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持有的福建欣维有限公司40%的股权进行分割(即黄某、徐某对福建欣维有限公司40%的股权各半享有)。




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福建欣维有限公司,据工商登记显示,徐某持有该公司40%股权。在黄某、徐某离婚时没有涉及该笔财产,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徐某提出实际并未缴纳出资额,仅仅是认缴,不属于财产的抗辩,因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未实际出资,且是否实际出资也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故原审法院对其这一抗辩不予以采纳。




徐某作为福建欣维有限公司股东,以实际未出资为由不同意分割,视为同意转让。另一股东自愿放弃该分割股份的优先购买权,黄某要求分割该公司的徐某持有的40%股权,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徐某在福建欣维有限公司享有40%股权(认缴出资额400万元)中,由黄某和徐某各半分割。




二审法院:股份作为一种财产形式,股东是否已经实缴注册资本对股东参与决策、分红,转让、质押股权等等权利没有实质性影响,故上诉人以自己未实际出资为由否认股份的财产属性,本院不予支持。




在福建欣维有限公司另一股东自愿放弃案涉分割股份的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一审支持被上诉人分割上诉人持有的40%股权正确。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来源: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1民终4094号】




案例回放2



姜某、方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16年3月,姜某向本院起诉方某要求离婚。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书认定婚后方某家庭责任感淡薄,男女作风轻率,甚至在姜某怀孕期间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来往,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据此判决双方离婚。在案件审理中并未对南京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处理。




现本案中查明,2011年4月,姜某取得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设立的公司名称为南京某化妆品有限公司。2011年5月,南京某化妆品有限公司正式注册成立。2011年12月,姜某与林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姜某转让其名下股权70%给林某。目前南京某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股东为姜某和林某,二人分别持股30%和70%。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显示,涉案公司的名称核准、验资报告以及工商登记设立时间均在姜某、方某结婚之后,姜某取得股权系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按照姜某所述其并未实际出资,也并不影响认定该股权为姜某、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中,涉案公司目前有两个股东,其中林某占70%股权,姜某占30%股权。经征询股东意见,林某作为过半数的股东既不同意方某成为公司股东,也不同意购买姜某名下的股份,应视为其同意方某成为公司股东。关于股权份额,考虑到在双方离婚时判决书中查明方某存在过错,本院酌定方某享有涉案公司12%的股权,姜某享有18%的股权。【来源: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2177号】




律师点评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期限成了股东意思自治的范围,《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而公司章程的内容是由全体股东把各自的意思形成一致的决议通过法定程序规定下来。因此,股东一开始只需认缴注册资本,之后在章程约定的期限内实缴出资即可。实践中,约定的实缴出资期限有十年、二十年、五十年等,甚至没有约定确切期限。如此一来,便出现了案例中的婚后设立公司认缴出资,婚姻存续期间没有缴纳出资,离婚时相关股权如何分割的问题。根据上述两个判例,是否实际缴纳出资,并不影响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离婚时仍要进行分割。




至于该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被分割后由谁来承担缴纳出资义务的问题,案例中并未涉及。律师看来,从婚姻法角度应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或在离婚时与股权一同分割;从公司法角度来说,缴纳出资属于股东的法定义务,不因股权转让而消灭,因而在遇到一定条件时公司或者第三方债权人仍有权要求转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在受让方对瑕疵出资“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也应当与转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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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撰稿:


王莹:广东融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王聃:融关家族财富创始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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