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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程某虚开发票案
2017年,被告人陈某因在结算工程款时无法提供水泥、沙子、石头等材料发票,遂通过被告人程某购买了6张江西省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给江西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瑞金分公司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60万元,并支付了价税合计金额的3%的开票费。
2020年2月28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虚开发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程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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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2016年6月开始,为获取更高的利润,被告人曾某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联系专为他人代开发票的彭某(在逃),向其支付一定的费用,由彭某从揭西县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为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瑞金市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共计235526.31元。
2019年4月4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曾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检察官说法
虚开发票既包括在没有任何商品交易情况下的凭空填写,也包括在有一定商品交易情况下的不实填写。虚开增值税发票也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退税、抵扣税款;二是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退税、抵扣税款。上述行为都违反了国家税收征管规定和发票管理制度,造成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也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应当予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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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之一
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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