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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律师事务所哪些进项可以抵扣)

问题1:公司员工作为股权代持人向公司借款,在年底确定还不来,是否缴纳个税?


解答:


员工代持股东的股份(股权),在名义上就是公司的股东(投资者),税务局只会认可这个形式上结果,不会认可什么股权代持。在税务局答复人大代表提案中,也有关于股权代持的内容,明确税务上是不认可代持的。因此,在税务处理时,不能把法院基于民事关系认可股权代持,套用到税务处理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二条,“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按照财税[2003]158号规定,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不能证明是用于生产经营的,是需要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即便是企业可能找到一些用于生产经营的理由,但是税务局认可的概率是比较低的。



问题2:请问各位大神,一个法人有两个个体户怎么交税?如果都是小规模个体工商户,是合并计税还是分开计税?


彭怀文解答:


先纠正一点,“法人”——不是人!而是一个组织。


法人的注册负责人,是——法定代表人,也是很多人口中的“法人”。一个法人单位只有一位法定代表人。


代表法人出去办事的,是——法人代表,比如手持法人制企业授权委托书,代表企业去签署合同的人,就是法人代表。一个法人单位可以有若干法人代表。


回到问题本身,准确的说法应该是“个体工商户业主”(简称业主)。


个体工商户不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业主在个体工商户中领取的“工资”或“奖金”等,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必须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除此以外,其他税种方面,与公司制企业都一样。因此,一个人名下注册了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个体户,每月(或每季度)都需要各自申报纳税。


按照规定,对于一个人名下注册了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个体户,在年终后需要进行“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汇算时间为次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第四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于“经营所得”执行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当两家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个体户合并在一起后,大概率是会导致税率上升而补税。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应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问题3:暂估销售收入要交增值税吗?


解答:


一、何谓“暂估销售收入”?


所谓“暂估销售收入”,应该是货物(商品)已经发出,但是尚未收款或尚未取得收款的权利,以及还没有开具发票。在未开具发票或者收款前,最终的销售金额还可能存在变化,所以会计确认销售的金额属于“暂估”。


比如,供应商给商场、超市供货,通常是送货后30天至60天的账期,而且还要跟商超对账后才能开具准确的发票。


由于商品控制权已经发生转移,或主要风险与报酬已经发生转移,会计上无论是按照新收入准则还是旧收入准则的规定,都应在会计核算时确认收入。对于收入金额,可以根据历史数据等因素,合理预估。


因此,“暂估销售收入”的做法,是符合会计准则规定。


二、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销售货物(商品)以及服务,是否交增值税,需要具体看是否产生了增值税纳税义务。


针对客观存在的现实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出台有相关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综上所述,如果企业的“暂估销售收入”满足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的条件,在“暂估销售收入”的当期暂时不用交增值税。



问题4:通过诉讼打赢了别人盗用我公司商标的案件,赔偿我们30万元,我们支付了20万元的律师费。我公司跟被告方在打官司之前从未发生过任何的经济业务关系。


请问:30万元的赔偿收入需要交纳增值税吗?如果不交增值税的话,20万元律师费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解答:


一、单纯的赔偿款不需要缴纳的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赔偿款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前提,是已经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构成价外费用。如果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赔偿款就不构成价外费用,所以就不需要交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国家税务总局货劳司编写的《全面推开营改增业务操作指引》对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解释:计算销售额的前提是发生应税行为,未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收入不作为销售额,无须缴纳增值税。关于价外费用的具体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作了较详尽的列举...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四)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由于贵公司跟被告之间从未发生过除本官司以外的其他关系,也就意味着赔偿款不能构成价外费用,取得赔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二、律师诉讼代理费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企业购进的法律服务不在不得抵扣的范围内,因此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


取得赔偿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而不是“简易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等不得抵扣范围。不能打官司赢得赔偿就不能抵扣,如果输了就可以抵扣。



问题5:老板买了一部手机18000元,请问能入账吗?


解答:


先纠正提问中的错误说法。


入账——是指把发生的经济业务,记录入账务中。


那么,作为会计人员,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不管是什么样的原始凭证,都应如实的进行记录,真实的反映单位的经济业务。——这也是会计基本原则“真实性”的要求。


因此,老板如果报销了一部18000元的手机,就应该真实的记录,真实的计入账务中——入账。


至于能不能报销,完全就是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了,对于民营企业尤其如此。


我记到提问者,关心的是能不能税前扣除的问题。


如果是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只要是税法没有规定不得税前扣除折旧的,当然就可以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当然,上述可以扣除折旧的前提是建立在:开具了正式的发票,而且发票的抬头是公司的名称等按照规范开具的发票。


既然可以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税前扣除折旧,满足税法规定条件的,一次性税前扣除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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