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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和利润总额的关系(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与会计利润总额的关系)

差异多少终有度,总赖政策主企业所得税的关键在于如何计算企业的利润。纳税人(企业)和征税人(征税机关)的计算方法是不一样的。纳税人是根据权责发生制基础,“收入-费用=会计利润”;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利益,征税的时候既要考虑国家利益和政策(通常导致永久性差异),又要考虑企业现金流量(通常导致暂时性差异),它的收入和费用的计算方法和纳税人不一样。因此会计计算应纳所得税的时候,就需要把会计利润调整成税务利润(术语为“应纳税所得额”,为了便于理解,以下也称“税务利润”)。


调整公式为:税务利润=会计利润 调增项目-调减项目。(二)立场为永久,时间亦暂时这些调整项目有些是税务机关和企业的立场不一样导致的。比如,对于国债利息,从企业角度看是经济流入,计入收入,增加利润,而税务机关为了鼓励企业购买国债,对此不征税,不用增加税务利润。再比如,政府对企业的罚款,对企业来说是利益流出,应计入费用,而税务机关认为计入费用会导致利润减少,从而会少交所得税,于是不允许计入费用。这类差异项目在企业会计核算后期是不可以转回的,只能计入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或其他综合收益,这样在期末也就不会形成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的差异,这类通常叫作永久性差异(不可转回差异)。


还有一些差异项目是由于税务机关和企业对于收入和费用的确认时间不一致产生的。比如,对于价值100万元的固定资产,企业按照4年计提折旧,每年计提25万元,而税务机关按照5年计提折旧,每年计提20万元,两者尽管每年确认的费用不一样,但费用的总额是一样的。受其影响,每年年末,会计和税务对固定资产的计价也不相同:第1年年末,会计计为75万元,税务计为80万元;第2年年末,会计计为50万元,税务计为60万元……第5年年末,会计计为0,税务计为0。这种由于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导致的差异,叫作暂时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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