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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文广新局青莲西街178号(2019广安区文广新局)


“党员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更为党纪党规所不容,对酒驾醉驾的党员干部,坚决查处、绝不手软。”广安市纪委监委负责人表示,“党员和公职人员要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他人负责的态度,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社会公德,时时处处事事严要求、守底线,树立良好形象。”


具体案例如下:


1.市地税局职工赵玉丹酒后驾车案。2017年7月19日晚,赵玉丹在凌云路某餐厅吃饭并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青莲街与建安中路交叉口时遇交警检查,现场测试显示其酒精含量为72.6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17年7月31日,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给予赵玉丹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10月,市地税局监察室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2.广安区彭家乡金桥村主任向永华酒后驾车案。2017年7月25日晚,向永华在广安区城南思源广场附近一家火锅店吃饭并饮酒后,驾驶小型面包车行驶至小平故里游客中心停车场出口路段时遇交警检查,现场测试显示其酒精含量为38.2mg/100ml,构成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17年7月31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给予向永华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8年1月,广安区彭家乡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广安区万盛街道办事处职工夏钟铭酒后驾车案。2017年9月10日晚,夏钟铭在凌云路某餐厅吃饭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至凌云大桥时遇交警检查,现场测试显示其酒精含量31.8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17年9月11日,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给予夏钟铭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12月,广安区北辰街道纪工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4.前锋区商务局供销社主任谈博酒后驾车案。2017年7月11日晚,谈博在神龙山某饭店吃饭并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公园街时遇交警检查,现场测试显示其酒精含量为30.7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17年7月31日,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给予谈博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11月,前锋区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5.前锋区文广新局职工曹洪建酒后驾车案。2017年6月30日晚, 曹洪建在协兴镇亲戚家吃饭并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小平故里游客中心停车场出口路段时遇交警检查,现场测试显示其酒精含量为71.1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17年7月3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二大队给予曹洪建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12月,前锋区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华蓥市交通运输局质监股股长马光兵酒后驾车案。2016年10月20日晚,马光兵在老邮局附近某夜市吃饭并饮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华蓥市红岩路老邮局路口时遇交警检查,现场测试显示其酒精含量为51.8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16年10月21日,华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马光兵罚款和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5月,华蓥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华蓥市国土局永兴国土所负责人李正中酒后驾车案。2017年3月9日晚,李正中在华蓥市星星路某食店吃饭并饮酒后,驾驶小轿车途经华蓥中学校门口时遇交警检查,现场测试显示其酒精含量为31mg/ 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17年3月9日,华蓥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给予李正中罚款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9月,华蓥市纪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岳池县长田乡烂堰村原党支部书记周伟醉驾案。2016年12月26日下午,周伟饮酒后驾驶面包车,行至长田乡烂堰村交通检查站附近时,与一辆同向行驶的摩托车发生追尾,造成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周伟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6.59mg/100ml。2018年1月25日,岳池县人民法院以周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3月,岳池县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9.岳池县花板乡梓桐庙村党员唐良广醉驾案。2017年6月18日晚,唐良广饮酒后驾驶三轮摩托车由石垭镇开往普安镇,当行至普安镇黄泥墙村路段时,与魏某某驾驶的一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魏某某车上的搭乘人员唐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唐良广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0.76mg/100ml。2017年9月13日,岳池县人民法院以唐良广犯危险驾驶罪,判决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2月,岳池县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10.武胜县龙女镇沙河村党员罗应生醉驾案。2017年2月4日晚,罗应生饮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武胜县沿口镇建设银行外路段发生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罗应生发生交通事故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3.24mg/100ml。2017年4月27日,武胜县人民法院以罗应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0月,武胜县龙女镇党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11.邻水县观音桥镇白羊寺村文书林厚军醉驾案。2016年10月13日中午,林厚军在邻水县观音桥镇某餐厅吃饭并饮酒后,无证驾驶150型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观音桥镇加油站处,遇交警检查。经鉴定,林厚军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0.92mg/100ml。2017年3月29日,邻水县人民法院以林厚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4月,邻水县纪委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12.经开区奎阁街道办事处窑湾村支部书记陈守国酒后驾车案。2017年6月21日晚,陈守国在广安区环溪二路某火锅店吃饭并饮酒后,驾驶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环溪二路与富源街交叉路口时遇交警检查,现场测试显示其酒精含量为75.9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17年6月22日,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给予陈守国罚款和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9月,经开区奎阁街道纪工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3.枣山园区国土局职工蒋嘉陵酒后驾车案。2017年2月17日晚,蒋嘉陵在广安区城南五福桥某火锅店吃饭并饮酒后,驾驶小轿车行驶至东阳滨江丽景旁新桥时遇交警检查,现场测试显示其酒精含量为24.8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2017年2月17日,市交警支队第一大队给予蒋嘉陵罚款和暂扣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2017年9月,枣山园区纪工委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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