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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人员个税返还政策(高管个税返还优惠还要交个税吗)





一、恒大集团要求高管返还赎回的款项






9月18日,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在官网发布公告,要求公司高管返回赎回的款项,以下是公告全文:


截止2021年5月1日,时任恒大集团总部、各产业集团总裁助理以上高管及地产集团各省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时任恒大财富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共计44人持有恒大财富58笔投资产品;5月1日-9月7日期间,上述范围管理人员中,有8人的9笔投资产品到期正常兑付,有9人新认购13笔投资产品,有6人提前赎回12笔投资产品;截止9月8日,有39人仍持有恒大财富50笔投资产品。


针对部分管理人员提前赎回恒大财富投资产品一事,集团公司高度重视,已要求该6名管理人员提前赎回的所有款项必须限期返回,并给予严厉惩处。


集团公司要求恒大财富必须严格按照已公布的兑付方案执行,确保公平公正、一视同仁。同时,要求恒大财富中层以上员工必须坚守岗位,继续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特此公告。





二、什么是公司高管








《公司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1


经理




《公司法》


第四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本法第四十九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经理。






2


财务负责人




财务负责人,是指一般由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担任,全面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与监督工作的人。




《会计法》


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如果公司不设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而仅设财务经理或财务主管,则也可以视为财务负责人,但是这需要在公司章程中加以明确。




3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是指对外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对内负责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等事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要与董事长秘书区别来。董事长秘书通常不属于公司高管,而董事会秘书肯定属于公司高管。




4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管人员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是赋予公司自治的权利,允许公司自己选择管理方式,自己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管,但是务必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哪些职位或人员属于高级管理人员。




三、高管的职责








1


忠实和勤勉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


禁止行为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3


赔偿责任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


配合义务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条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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