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可以进项税发票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抵扣、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税吗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自2016年5月1日起,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征增值税进项。本通知下发前已征的增值税,可抵减以后税额月份通行费应缴纳的增值税,或办理退税。
社会团体,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纸质立或登记并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非营利法人。会费,是指社会团体在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许可的范围内,依照社团章程的规定,收取的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团体会员的会费。
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服务性活动取得的其他收入,一律照章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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