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提供劳务按合同确认收入吗(取得提供劳务价款属于收入吗)

【IPO案例】新收入准则后设计业务由完工百分比法变更为一次性确认收入的合规性分析



问题6.关于收入确认。


审核问询回复显示:


(1)新收入准则下,发行人对设计完成后一次性确认销售收入,执行新收入准则前发行人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收入确认方法变更的主要原因系发行人设计业务收入确认不符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2)发行人工程总承包业务包含设计、采购、施工、质保维护多项业务,发行人认为总承包业务构成一项履约义务;设计业务与设备采购和建筑施工高度关联并且交互进行,不构成一个单项履约义务。


请发行人说明新收入准则下设计业务采用一次性确认收入的方法,同时工程总承包业务包含设计业务且与其他业务共同构成一个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形下,发行人针对工程总承包业务按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合规性,上述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存在冲突。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说明情况


(一)请发行人说明新收入准则下设计业务采用一次性确认收入的方法,同时工程总承包业务包含设计业务且与其他业务共同构成一个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形下,发行人针对工程总承包业务按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合规性,上述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存在冲突。


1、新收入准则下设计业务采用一次性确认收入的方法的合规性


新收入准则引入对业务类型属于某一时段内或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的判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规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具体条件如下: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发行人设计业务系根据设计服务合同约定为客户提供设计方案、图纸等。发行人设计业务不符合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具体条件对比分析如下:



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前,设计服务合同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在新收入准则实施后,发行人提供的设计服务不符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3个条件,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将提供的设计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能够主导该技术服务成果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时一次性确认收入,因此采用一次性确认收入的方法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选取提供类似工程设计业务的公司收入确认方法进行对比,具体如下:



由上可知,发行人设计业务收入确认方法在执行新收入准则前后与上述类似工程设计业务公司基本无差异。综上所述,公司设计业务采用一次性确认收入的方法具有合规性。


2、工程总承包业务包含设计业务且与其他业务共同构成一个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形下,工程总承包业务按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方法的合规性


发行人工程总承包业务系根据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质保维护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为交钥匙工程。总承包业务中的设计业务为干熄焦项目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和建筑方案设计及技术指导服务,对干熄焦项目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文件、图纸以及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全程参与项目的建设过程。公司依据设计图纸对设备的性能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设备采购,分包单位依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建设及设备安装。公司分阶段交付设计成果和提供技术指导,贯穿于整个干熄焦项目始终,保证能够竣工试验、试运行考核直至竣工验收、达产达效。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规定,发行人工程总承包业务符合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具体条件对比分析如下:



在新收入准则下,发行人提供的工程总承包业务符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第2个判断条件,即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因此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发行人可比公司镇海股份、东华科技及百利科技工程总承包业务在新收入准则下会计处理情况如下:



由上可知,发行人与可比公司针对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确认的会计处理相比,不存在重大差异。


综上所述,工程总承包业务按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方法具有合规性。


3、上述收入确认方法是否存在冲突


根据新收入准则,设计业务不符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3个判断条件,属于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在控制权转移时采用一次性确认收入的方法;工程总承包业务符合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第2个判断条件,属于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因此设计业务和工程总承包业务收入确认方法不存在冲突。


二、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过程


1、检查发行人业务合同及主要条款,评价履约义务识别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2、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或类似设计业务公司的年度报告,了解同行业可比公司履约义务识别情况,并与发行人履约义务识别情况进行比较;


3、对发行人主要总承包项目进行实地走访,观察建造过程,了解客户对项目的控制情况及流程,评价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申报会计师认为:


1、新收入准则下设计业务采用一次性确认收入的方法具有合规性;


2、工程总承包业务包含设计业务且与其他业务共同构成一个单项履约义务的情形下,发行人针对工程总承包业务按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确认收入的方法具有合规性;


3、新收入准则下,发行人设计业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故采用一次性确认收入的方法;发行人工程总承包业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故采用履约进度确认收入的方法,不存在冲突。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