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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转移书据与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合同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吗)

与中介代理签订售房合同的印花税问题
现在我们和税务局争议很大。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我公司把一栋公寓整体 1.2 亿元打包让中介销售公司代理销售, 卖不完的部分销售公司要自己买过去,等于是有兜底的代理协议,该协议名称叫《整体购买协议》。我们实际在销售过程中与业主签订销售合同,并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现在税务局要求我们《整体购买协议》也要缴纳印花税,按购销合同缴纳。请问我们该不该缴? 盼回复。




回复:
亲爱的学员,无论作为政府机关还是纳税人,在具体处理某个问题时,均应该透过现象看本质。即应准确把握事物的性质,而不能仅浮在表面上。不分青红皂白,仅就合同名称的 瑕疵就要征税是不妥的。
纵观你们与中介的合作模式,我认为虽然签订的是《整体购买协议》,实际上与中介公司并没有完成过户交易,不过是一种“代理行为”的兜底条款。也就是说,你们与中介的合同应该属于“代销”合同。如果最后发生了实质性过户,就属于产权转移书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 号)规定,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 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参考《吉林省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吉税地字[1990]204 号)文件的解释,代购代销合同属于一种授权书据,《条例》中未列举,暂免贴印花。
根据上述规定,委托代销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不贴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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