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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财政监督(宁波市财政局宁波会计之窗)

为规范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合作双方履约行为,科学评价合作共建建设成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健康可持续发展,近日,宁波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发布《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目标评估办法》,明确责任分工、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资金拨付、监督管理等内容。


宁波市共建产业技术研究院是指共建单位与宁波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包括战略框架协议和补充协议),或宁波市政府认可的与区(县、市)政府及开发园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共建(或落户)的研究院,还处于协议约定建设周期内的独立法人机构。


《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一条,明确由宁波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目标评估,编制研究院财政资金拨付方案,负责全过程资金绩效管理,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并指导区(县、市)做好相关工作。宁波市财政局负责研究院财政资金预算安排,审核研究院资金拨付方案,会同市科技局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视情开展重点绩效评价。


评估依据按共建双方《合作协议》以及经市科技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和研究院三方确认的年度目标任务书,主要对机制体制、科研平台、人才团队、科研项目、成果产出、孵化引进、产学研合作、资金使用等八方面,每年2月,研究院应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经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确认后提交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评估资料进行专项审核,根据专项审核和专家打分结果研究出具评估结果。


总评分在90分(含)以上的,评估结果为“完成”;总评分为75分(含)至90分的,为“基本完成”;总评分75分以下的,为“未完成”。按照研究院当年度经费预算、上年度经费使用及属地配套经费到位情况,市科技局编制研究院当年度市财政资金拨付方案,经市财政局复核后,联合发文下达资金。对于年度目标任务全部完成的研究院,经费100%全额拨付,基本完成的研究院拨付80%,未完成的研究院当年度暂缓拨付(客观原因造成,市财政资金拨付不高于80%)。同时,对研究院的有关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研究院未按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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