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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






首先要知道为什么要进行《会计法》的修订?

《会计法》是我国经济领域的一部基础性法律。自1985年制定颁发以来,《会计法》历经一次修订两次修正,在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十多年的济社会发展,《会计法》也表现出了一些滞后性与不适应性。目前,国家明确再次修订《会计法》并列入立法规划,这是我国经济生活和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





为什么要进行会计法的修订?


原因是因为我国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导致一些法律条款随之变更,详细的具体变更细节我们文章后面面在讨论。


《会计法》的修订都经历了哪些过程?

  • 1、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 2、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 3、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修订,
  • 4、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11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会计法在颁布之后,经过了一次修订两次修正,形成了我们现在正在执行的《会计法》。


新版《会计法》主要修订了什么?

新版《会计法》主要修订了6个地方


1、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



大家可以看到前三部分没有经过修改,会计账簿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凭证报表的流程和保管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这些都没有修改,修改的地方在第四部分,也就是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会计人员进行监督的时候,上一版会计法要求监督从事会计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而现在我们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应新版的会计法在这一部分的描述变为,财政部门对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监督变为是否具备专业能力和能不能遵守职业道德。


换句话来说这一次的修订我们是从形式上的确认侧重到了实质上的确认,原先形式上的确认是你是否拿到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现在注重的更多是一种实质上的判断,也就是人员的能力和态度、良好的职业操守、技术层面的胜任能力。


2、第三十八条


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本法所称会计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由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的取消,这部分内容变为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这是对于一般会计人员的要求。


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也取消了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相关要求,除了要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以外,还要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注意这两个条件是二者具备一个就可以了。


以前的会计从业资格办法已经取消,也就是说本法所说的会计人员的范围是由国务院的财政部门来规定。


3、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的有关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这一条涉及到的是一系列会计职务相关的违法行为,而且被追究了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会被永久的禁入会计工作。这些违法行为包括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一系列与会计职务相关的违法行为。


如果在会计人员身上发生了上述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一版的会计法规定不能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新修订的会计法规定不能再从事会计工作,这是一种实事重于形式的强烈态度。


4、 第四十二条第三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违反会计法规定的所列十种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相应的惩罚,这十种行为的罗列和相应财政部门进行的处罚,这些部分没有进行改变。


有改变的地方是,会计人员有所列十种行为之一,并情节严重的,把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改为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5、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这一条涉及的是会计处理流程当中的故意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及编制虚假财务报告,这样的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话,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些行为还没有严重到构成犯罪,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进行一系列的处理,这些处理和旧版相比没有变动。


修改的地方是上述行为没有严重到构成犯罪,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而不再是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6、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这一条进行的是和第四十三条类似的修改,涉及的是更严重的违法行为,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这个行为让我们联想到2000年在美国发生的安然会计丑闻,涉事的安达信会计事务所涉嫌帮助安然公司销毁一些相应的会计资料。


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有一系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的处理,其中涉及到的修改是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当会计人员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的时候,新版会计法不再有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规定,而是不能再从事会计工作或者是在规定的时间之内不能从事会计工作,一般是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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