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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增值税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2021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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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文件概要: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此前已按照有关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实施时间:


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原1%优惠的补充规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减按1%)的优惠,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02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文件概要: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1、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适用范围: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3、征管细则:


•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若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 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实施时间: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条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0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文件概要:


为促进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现就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适用主体:


• 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 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 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申报时间:


• 中小微企业可按季(月)在预缴申报时享受上述政策。本公告发布前企业在2022年已购置的设备、器具,可在本公告发布后的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


• 中小微企业可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自行选择享受上述政策,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04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文件概要:


•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 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的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留抵税额的确定及计算:



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


05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文件概要:


为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财政部 税务总局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具体内容如下:


•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 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实施时间: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06 国务院关于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通知(国发〔202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7号)

文件概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设立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涉及的保障措施和其他事项,参照《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 为保障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政策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相应修订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及《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


实施时间:


2022年1月1日施行。


07 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改高技〔2022〕390号)

文件概要: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政策》)有关规定,为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通知如下:


1、适用范围:



详细内容请在相关文件进行查询。


2、文件主要规定 :


• 2021年已列入清单的企业如需继续享受优惠,2022年需重新申报;


• 2021年因客观原因未能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可补充申请;


• 清单印发前,企业可依据有关规定,先行按照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享受相关国内税收优惠政策;


• 清单印发后,如企业未被列入清单,应按规定补缴已享受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款;


• 企业或项目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及时向地方发改和工信部门报告,并于60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实施时间:


自 2022 年 3 月 15 日起执行。


08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2〕10号)

文件概要: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已征缴相关税费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费或予以退还。


实施时间: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09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概要:



实施时间: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2年6月30日,申请期截至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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