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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营销员违规开除(保险营销员因经济违法违规活动)


经查,李文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串供、伪造证据,对抗组织审查调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发放燃油补贴,违规招待购买礼品;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违反廉洁纪律,配备使用超标准公务用车,利用职权将应当由个人和他人支付的费用,由单位支付、报销;违反群众纪律,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违反工作纪律,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套取去世职工退休工资用于单位花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列维修项目、虚开发票等方式侵吞公款,涉嫌贪污犯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在银行对公存款业务上为他人提供帮助,涉嫌受贿犯罪;违规为他人办理退休,造成国家社保基金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李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毫无党性原则和宗旨意识,政治上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经济上贪婪成性,以权谋私;工作上肆意弄权,漠视群众利益,严重损害党的事业和形象。其行为已严重违纪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地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地委批准,决定给予李文开除党籍处分,按规定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李文简历


李文,男,汉族,1959年3月生,内蒙古海拉尔人,1977年8月参加工作,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委党校函授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在职大学学历,会计师。


1977.08—1979.02 大兴安岭地区食品公司知青


1979.02—1982.02 大兴安岭地区商业局通讯员、出纳员


1982.02—1984.03 大兴安岭地区糖酒公司出纳、会计


1984.03—1986.07 大兴安岭地区糖酒公司团总支副书记(其间:1984.07—1986.07黑龙江省林业干部管理学院脱产大专学习)


1986.07—1987.02 大兴安岭地区糖酒公司会计


1987.02—1992.12 大兴安岭地区林管局财务处营林财务科科员


1992.12—1997.07 大兴安岭地区林管局财务处营林财务科副科长


1997.07—1999.07 大兴安岭地区林管局财务处价格科科长


(1996.03—1999.07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大学学习)


1999.07—2001.10 大兴安岭地区林管局财务处资产科科长


2001.10—2007.12 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2007.12—2010.04 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副处级)


2010.04—2019.03 大兴安岭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正处级)


2019.03 退休


(大兴安岭地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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