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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投资收益所得税(民间非营利组织捐赠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笔者发现,在汇算清缴期间有的非营利组织没有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有的非营利组织未按规定认定免税资格;有的非营利组织没有正确核算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笔者结合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实际以及纳税人的需求,梳理了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政策要点,与读者共享。


一、符合条件的收入可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

(一)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组织。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非营利组织有以下三个显著特征:1.不以营利为目的;2.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3.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二)非营利组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因此,非营利组织也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三)非营利组织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五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因此,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需要依法申请免税资格认定),但是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2.除《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因此,非营利组织除上述以外的收入需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某市一家慈善基金会,是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2018年该基金会共接受其他单位的捐赠收入为400万元,捐赠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3万元,政府无偿拨付的补助收入20万元。此外,该基金会对外出租房产一套,当年收取租金60万元(不考虑成本费用)。本例中的慈善基金会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60万元应该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收入符合财税〔2009〕122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收入条件,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如何取得免税资格

(一)非营利组织应向财政、税务部门申请免税资格


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向其所在地省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经地市级或县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分别向其所在地的地市级或县级税务主管机关提出免税资格申请。财政、税务部门按照上述管理权限,对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的资格联合进行审核确认,并定期予以公布。


(二)申请免税资格需要报送八项资料


非营利组织提出免税资格申请时,需要报送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免税资格有效期限为五年


非营利组织免税优惠资格的有效期为五年。非营利组织应在免税优惠资格期满后六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享受免税优惠的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三、区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根据非营利组织(特别是其中的事业单位)的特点,很可能同时涉及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需要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一)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概念


不征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别


1.不征税收入不属于税收优惠,免税收入属于税收优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两类收入均应从收入总额中扣除,但是不征税收入是按照国际惯例和我国国情特别设计的概念,而免税收入是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2.相应的成本费用处理方式不同。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以及形成的资产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包括不得加计扣除);免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成本费用等,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如,企业用财政拨款购买的设备,其折旧不能税前扣除;用国债利息收入购买的设备,其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3.纳税申报表填列方式不同。取得不征税收入的企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中的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对不征税收入进行纳税调减,相应的支出进行纳税调增。如果取得的不征税收入符合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条件,还需要填报A105040《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纳税调整明细表》。而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仅需要填报A107010《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107011《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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