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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内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律制度主要内容)

《汨罗市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 文件政策解读


一、 制定目的及 实施 背景


截至 2021年下半年 ,我市已有成规模住宅小区 45个,建筑总面积约460万平方米,可居住居民户数约3.5万户,居民人口约8万人。各个小区已建、在建的地下停车位(库)约2.4万个,地下层建筑面积约84万平方米。广大市民群众对地下停车位(库)的需求持续增长,而有关地下停车位(库)的销售、租赁、使用以及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相对欠缺。实践中,存在建设单位销售地下停车位(库)不规范的行为,有的开发建设单位违法租售人防工程车位,有的开发建设单位变相强制销售地下停车位(库)等等,这些情况导致了大量矛盾纠纷的产生。近几年,市区有金正花园、东方置业、成达御文台、港鑫华庭等多个小区发生了关于地下停车位(库)的信访事件,这些信访事件主要表现为地下停车位(库)的产权归属、销售定价、只售不租、高价出租等问题。为了息纷止争,给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库)管理提供政策及规范性依据,有必要制定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


另外,市区前几年建设的拆迁安置小区(如茶园安置区、窑洲安置小区等),在处置地下停车位(库)时,因缺少政策依据,有的安置小区的地下停车位(库)供小区业主无偿免费使用,这给其他安置小区地下停车位(库)的租售管理造成了一定影响,更影响了回迁工作,此类政策不一致的问题, 同样 需要 制定 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规范性管理。


正是在这样的现实需要背景下 ,相关市领导批示自然资源、住建、税务等部门对 我市 地下停车位(库)建设利用及管理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到株洲、娄底等市州学习 他们的 先进管理经验 , 同时 细研法律政策, 起草了 《汨罗市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2021年 11月12日市自然资源局 又主持 召开 了 公开听证会,在听取各 职能 部门 及包括部分开发商和业主代表在内的听证会代表 意见 和 建议后,对《暂行办法》进行了 再次 修改完善, 并向岳阳市司法局和汨罗市人大相关领导进行了请示汇报,同时报 送市司法局 进行了 法制审核。 2022年3月22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出台了《 汨罗市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 暂行办法》,为切实 规范 我 市地下停车位(库)销售登记管理 工作 ,切实保障地下停车位(库)权利人合法权益 提供了明确规范的合法依据。


二、 制定依据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 5.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6. 《湖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 7.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87号) ; 8. 《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 (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97号 ); 9. 《湖南省集中化解房地产办证信访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 等相 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的 《暂行 办法 》。办法制定过程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制定主体合法,程序合法,内容合法。


三、 主要内容解读


《 暂行 办法》共 十九 条 ,主要规范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地下停车位(库)的范围。明确地下停车位(库),是指在国有建设用地上建设住宅或商业小区的地下空间,按照规划要求确定的车位配置比例,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用于停放机动车且能明确划分车位,具有独立空间的地下停车位(库),不包含机械停车位和摩托车停车位。(第二条)


二是明确规定了主管部门。对市自然资源部门、市住建部门、市税务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第三条)


三是明确了开发建设单位 的 建设规范。地下停车位(库)的建设应随地上建筑工程一并办理土地、用地规划、规划工程及工程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地下停车位(库)规划建设标准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2015 )和其他相关规定。在建设地下停车位(库)时应明确位置、划定界限、尺寸、标注编号、标注每个车位线(套)内面积。(第四条、第五条)


四是明确销售地下停车位(库)的行为规范。明确地下停车位(库)的销售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现售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五是对《办法》实施前相关历史遗留问题作出了妥善处理。明确了已建成的地下停车位(库)的费用、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有偿使用价款、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计税价格等如何处理。(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六是对办理地下停车位(库)首次登记的相关事项予以明确。( 第 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七是本办法由市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 30日以后试行,试行过程中,国家、省、岳阳市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同时明确暂行办法试用期为二年。(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汨罗市人民政府


202 2 年 3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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