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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单位收付实现会计制度保证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是收付实现制吗)



问:


我司为一家咨询公司,公司名下有2个户,一个基本户,一个保证金户,因为有些客户不愿意付代理费,所以在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就把这个代理费加到里面了,比如说:收缴纳投标保证金5万入我司保证金户,扣掉代理费,就只给对方退3万,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合适?有什么更合理的处理办法?



答:


向华会计师回答道:


根据您描述的问题来看,表面上很简单,由于部分客户不愿交纳招标代理费,所以您单位做出了把代理费和投标保证金一起收入保证金账户的处理。我认为这种做法不妥。


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按不超过招标金额1%收取投标保证金,并按照规定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挪作它用。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单独开设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专门用于投标(含竞争性谈判、询价等)保证金的收付,专户的支付只能是退还原交款单位或上缴国库。所以我建议您单位应该把投标保证金和代理费分别入账到保证金账户和基本账户。



具体操作时,可以把两个账户信息一起提供给付款方,让付款方把投标保证金和代理费分别转入上述两个账户,会计做账时根据相关合同和银行回单进行账务处理。


1.收到投标保证金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


2.收到代理费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至于您提到的有些客户不愿意付代理费,我认为,只要有合同,就不怕赖账。另外也可以要求投标人付清投标保证金和招标代理费后,再接收标书。


投标保证金账户管理情况有可能已纳入对代理机构的考核。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谢谢您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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