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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保险法思考(谈谈你对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认识)

一 《医疗保障法》是实现法治医保的制度之基


二 加快推进《医疗保障法》的立法进程是对医保现实问题的有效回应


(三)复杂法律关系带来新挑战


三 高质量推进《医疗保障法》立法工作


(三)坚持系统集成提升治理能力


四 不断加强医疗保障依法治理能力建设


(一)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行政执法能力


行政执法是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直接体现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水平和程度。国家医保局已经颁布《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印发了《医疗保障系统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为规范开展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奠定了制度基础。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行政执法工作:一是进一步完善医保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抓紧时间结合本地实际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细化措施。二是加强对执法承办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畅通社会监督、法制监督渠道,将各项制度从“挂在墙上、留在纸上”变为“放在心上、捏在手上”,确保守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三是全面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诉讼案例分析等指导工作,不断在实战中查找问题、积累经验。四是要注重执法队伍的能力建设和人才储备,开展系统化、标准化的行政执法能力综合培训,打造德才兼备、正规化、专业化的高素质医疗保障行政执法队伍。


(二)强化部门配合,加强行刑衔接,注重司法协同


医疗保障改革并不是医保部门单枪匹马、单打独斗,法治医保建设更加需要注重与其他行政部门的充分配合、注重与司法机关的有效衔接。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督、人力社保、税务等行政部门的配合不能仅仅停留在开展几次联合检查、通报几个案件查处情况的层面,更要在完善制度机制上下功夫。比如:市场监督与卫生健康部门对医疗机构市场主体的认定与管理、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长期护理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统一征收中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认定、实际缴费基数的核定等问题都需要相关行政部门开展深度调研、加强共同管理。在行刑衔接过程中,医保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医疗保障领域可能出现的各类涉嫌犯罪情形,从确定罪名、明确犯罪主体、收集犯罪证据、认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等方面需要统一行政和司法的法律适用标准。在建立完善行政案件向刑事案件移送的基础上,还应建立案件线索的“反向”移交机制,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办倒卖药品犯罪、公职人员经济类犯罪等其他刑事案件中,发现侵害医保基金的情形也应及时向医保行政部门反馈线索。与人民法院加强在追偿先行支付医保基金、涉及医保基金的保理合同诉讼、涉及医保基金追回的各类案件强制执行、医疗保障案件中不同有权机关证据互认等领域的共商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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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加快《医疗保障法》立法进程 全面推进法治医保建设的几点思考


作者 | 但彦铮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局长


来源 | 中国医疗保险


编辑 | 杨紫萱 陈炫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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