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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审计问题处理和定性(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内容(2018最新版))

又到一年收获时节,审计结果密集出炉。针对三年来年审计结果,近日起逐步整理自然资源资产审计常见问题定性依据及处理意见。仅供各位参考(自然不能生搬硬套,还应结合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法规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问题 定性依据


1.已出让土地长期闲置未妥善处理

以上行为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53号令)第十四条第一项“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和第十四条第二款“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xx政府加强闲置土地管理,对无实质性开发利用的闲置土地予以收回。


2.部分土地批而未供

上述行为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四条第十九款“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在下达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时扣减相应指标”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xx政府应责成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快土地供应。


3.部分基本农田保护不到位

上述行为不符合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xx政府责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相关要求依法作出处理。


4.部分基本农田划定不规范

上述行为不符合《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条:“......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不得擅自把不稳定耕地、劣地、坡地、生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等相关规定。对此,审计要求xx市政府依据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的相关要求,全面清理划定不实的基本农田,按照“量质并重”原则进行整改补划;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要求,对于不按规定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5.部分土地复垦项目侵占重要湿地

上述行为不符合《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禁止在重要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一)开(围)垦、填埋湿地……”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xx政府责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妥善采取措施,及时恢复被侵占的湿地保护区。


6.部分长江码头利用率较低

吞吐量未达到设计能力的有xx家......。


上述行为不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港口岸线管理的意见》(交规划发〔2016〕119号)“(七)鼓励码头公用化和资源整合。积极推进规模化公用港区建设,鼓励沿江企业集中使用公用码头,鼓励同类项目共建共用码头泊位,鼓励企业自用码头社会化经营管理。对吞吐量不足、利用率不高的工业配套码头,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公用化改造,向社会开放经营,提高码头利用率和效益”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xx政府加强长江码头公用化和资源整合,提高码头利用率和效益。


7.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

上述行为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第十条“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资’……等各种名义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或者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以及《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2019年8月)第二十二条:“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的规定。


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规定,审计要求xx政府责成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收回返还的土地出让金,今后不得以各种形式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


8.部分土地出让金未足额征收

截至审计时,有xx幅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未足额征收,欠收金额共计xxxx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加强征收管理,保障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xx政府责成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大催缴、协调力度,尽快收回欠缴的土地出让金,规范招商引资行为,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9.未按规定用途使用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上述行为不符合《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生态补偿转移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93号)“五、资金使用范围。省级生态补偿转移支付资金全部用于生态红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生态修复和生态补偿”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xx政府应责成县财政部门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和用途使用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10.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偏低

上述行为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质量评价标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683号)“4.1.3 评价周期设施设备利用率应符合下列规定:2 平均水力负荷率不应小于60%”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xx政府应加快配套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并在乡镇规划中统筹考虑污水管网铺设事宜,做到规划先行、稳步推进。


11.水资源费征收不足

不符合《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省物价局和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苏财综〔2009〕67号 苏价工〔2009〕346号 苏水资〔2009〕66号)第九条“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的对象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市、县(市、区)政府和部门一律不得免征、缓征、减征水资源费”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xx政府应责成县财政、水务部门加强水资源费清缴力度,防止国有资源资产流失。


12.未征收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

不符合《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水利厅 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三、全面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一)强化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可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收取,亦可委托水利、税务等有关部门一并收取。各级政府要明确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具体责任征收单位和征收方式,建立污水处理费征收长效机制。自备水源用户应按月向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报送自备水取用量报表。征收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标准足额计收自备水源用户的污水处理费,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污水处理费,确保应收尽收”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xx政府明确自备水源取水户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单位,并督促其按规定标准征收污水处理费。


13.污水处理费征收不足

不符合《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苏省水利厅江苏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6〕5号)“(二)加强污水处理费上缴工作。各地要加强污水处理费征缴工作,应按月及时足额上缴同级国库。征收单位收取污水处理费时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按要求向财政、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报送污水处理费征收报表,严禁坐收坐支、截留、挤占和挪用污水处理费。财政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征收单位账目,对存在的问题应责成及时整改到位”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xx政府应责成县财政、水务部门加强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严格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


14.违规占用林地

上述行为不符合《森林法》第三章森林保护第二十三条:“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的规定。对此,审计要求xx政府责成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对非法占用林地的行为进行清理,严禁毁林行为发生。


15.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落实严重不到位

xx人未纳入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款账户滞留资金余额xxx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3号令)第三十条:“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从预存款账户中将土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第四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应当遵循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原则,与促进就业相结合,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等规定。对此,审计要求向县政府严格执行省有关规定,对长期未切实履行职责的单位及其责任人依照相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工作,确保“即征即保、应保尽保”政策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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