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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延期支付会计处理(债务重组会计处理问题研究)

在现实社会中大家都知道如果说公司因为资产负债问题导致无法继续经营下去的话是可以申请债务重组的,这样的话就需要经过相关的程序。面对这样的情况下,那么在民法典中债务重组专项申报如何办理呢?

一、民法典中债务重组专项申报如何办理




民法典对企业如何申请债务重组没有作出规定,而企业破产法规定,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重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本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第七十二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二、破产重整和破产重组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组,是指当企业资不抵债时,管理层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组。法律允许由同一个企业的管理层向债权人提出一个重组方案,延期归还债务,停止发放股息。




2、形式不同。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则。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是相互连接、有机结合的,是避免企业破产并给以复兴的机会。




破产重组指的是在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依法在债务人现有财产的范围内,实现多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和债务了结。




3、作用不同。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在目前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形式下确立企业重整立法的现实意义及应采取的立法原则。和解制度和整顿制度是相互连接、有机结合的,是避免企业破产并给以复兴的机会。


民法典中债务重组的特征包括哪些


债务重组的特征在民法典中没有相关规定,可以在企业法律法规中找到相应的依据。


债务重组的特征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十二号——债务重组》


第八条 采用修改其他条款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权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重组债权。


第十三条 以多项资产清偿债务或者组合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确认和计量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所清偿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权益工具和重组债务的确认金额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一)根据债务重组方式,分组披露债务账面价值和债务重组相关损益。


(二)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的增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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