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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已纳税款扣除限额(境外所得可抵免税额怎么计算)

企业实际应纳所得税=境内外企业所得应纳税总额-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税-境外所得税减免

下列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可以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抵扣,抵扣限额为按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扣限额的,可以在未来五年内用年度抵扣限额抵扣当年抵扣后的余额: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海外收入抵免三步计算法:

2.实缴税额。

3.比较确定:确定海外抵免的关键词——哪个低原则。

1.境外税额的抵免限额按照有关规定计算。

2.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当期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小于零的,当期境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为零,当期境外所得税抵免限额为零。

一、适用范围

(一)纳税人境外所得范围

1.居民企业可以直接缴纳境外所得税,间接承担境外企业所得税的性质。

2.非居民企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可以抵扣境外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发生在境外,但与实际收入有关。

3.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分支机构取得的境外所得税,给予与居民企业类似的税收抵免待遇。非居民给予的境外税收抵免只涉及直接抵免。

(二)抵免方法

1.直接抵免;

2.间接抵免。

二、实际抵免境外税额的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A甲国分别控股四家公司B1、甲国B2、乙国B3、乙国B4,持股比例分别为50%、50%、100%和100%;B1持有丙国C1公司30%的股份,B2持有丙国C2公司50%的股份,B3持有丁国C3公司50%的股份,B4持有丁国C4公司50%的股份;C1、C2、C3、C4分别持有戊国D公司股份20%、40%、25%、15%;D公司持有戊国E公司股份100%。图示如下:

计算适用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多层持股条件判断流程:自上而下顺序)

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仅限于符合下列持股方式的三层外国企业:

第一层: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第二层:单一一级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符合本条规定持股条件的一个或多个外国企业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

第三层:单一第二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的股份,单一居民企业直接持有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的外国企业符合本条规定的持股条件。

上述符合规定的持股条件是指为计算居民企业间接持股总比例的各级企业直接、间接持股和单一持股的20%。

『答案解析』

(1)B各公司间接抵消持股条件的判断:

B1、B2分别直接被A公司控股50%、50%,均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2)C各公司间接抵消持股条件的判断:

①C1被B1控股30%>20%,但受影响A间接控股15%(50%)×30%)<20%,C1不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但协议规定为10%的,符合);

②C2被B2控股50%>20%,被控股A间接控股达到25%(50%×50%)>20%,C2符合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C3和C4判断相同,也符合间接抵免持股的条件)

(3)D层(第三层)公司间接抵消持股条件的判断:

②D公司被C2控股40%>20%,但被控股A符合条件的B2、C2间接持股只有10%(50%)×50%×40%),没有达到20%,因此无法判断D是否符合间接抵免条件;

D公司被C3控股达到25%,由A符合条件的B3、C3间接控股达12.5%(100%×50%×25%),加上A通过B2、C2间接控股10%,间接控股总和达到22.5%。因此D公司符合间接抵免条件,所纳税额为向C2和C3公司分配的65%股息可以进入A公司间接抵免范围。(C4对D公司的持股不符合直接控股达20%的持股条件,因此D公司所纳税额属于向向C4公司按其持股15%分配的股息所承担的部分不能纳入A公司间接抵免范围。

(4)E层间接控制超过三层,因此E公司不能纳入A公司间接抵免范围。

B1公司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为1000万元,其中来自C1公司投资收入300万元,按10%缴纳C1公司所在国的预提所得税为30万元。当年在所在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为210万元,税后利润为760万元,全部分配。

D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为1250万元,无投资收入和预缴所得税项目。D公司在所在国缴纳企业所得税250万元,税后利润1000万元,全部分配。

C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为2000万元,从D公司得到10%的支付D公司所在国预缴所得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360万元,税后利润1600万元,C2公司将当年税后利润的一半用于分配。同时,公司2008年未分配税后利润1600万元,实际纳税额400万元,无其他事项。

B2公司应纳税所得额总额为5000万元,其中来自C2公司投资收入按10%缴纳C2公司所在国预缴所得税,实际缴纳所在国所得税1140万元,税后利润3740万元,全部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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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A公司申报的境内外收入总额为15796.251万元,其中取得的境外股息收入为5250万元,其中甲国2250万元,乙国3000万元;假设A四家公司用于管理B子公司管理费总额为433.75甲国用万元B1、B2公司的管理费是184.5乙国用万元B3、B4公司的管理费是249.25一万元。来自两个国家和四个国家的计算B子公司股息应纳税所得额相应调整扣除。

本题已知条件为乙国数据(数据见分析)。

要求:计算企业境内外应纳所得税。

『答案解析』

第一步:抵免限额(已知B国境外收入3000万元,B国可间接承担境外已纳税额1291.25万元)

(1)甲国境外收入=760×50%+3740×50=2250(万元)

B2公司向A公司按其持股比例50%分配股息1870万元。

(二)甲国各级居民企业A公司可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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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综合判断多层持股条件(见资料一);

其次,间接抵免税额(计算顺序自下而上)。

境外投资收入实际间接负担的税额,是符合规定持股条件的外国企业应当分配的股息、股息等股权投资收入。从最低外国企业起步层计算的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本层企业所缴纳的税额属于上一层企业所承担的税额=(本层企业实际缴纳的利润和投资收益本通知规定的间接税额)×本层企业向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税后本层企业所得利润。

1.甲国B1及其下属企业已纳税额A公司可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B1公司符合A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本层企业B1所纳税额属于上一层企业A负担税额=本层企业实际缴纳的利润和投资收益税额(210+30)+本层企业间接承担的税额0)×本层企业向上一层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380÷本层企业所得税后利润760=(210+30+0)×(380÷760)=120(万元)

即A公司就从B1在我国应纳税额中,公司间接分担股息的税额为120万元。

2.计算甲国B2及其下属企业已纳税额A公司可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

(1)D计算公司税额(D公司符合A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D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C2公司间接承担股息的税额为=(250+0+0)×(400÷1000)=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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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C2计算公司税额(C2公司符合A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每一层企业从下一层企业分享的股息(股息),由下一层企业不同年度的税后未分配利润组成,按股息(股息)对应的每年未分配利润分别计算分配利润的间接负担税额;每年计算的间接负担税额之和,即取得股息(股息)的企业分享的股息(股息)收入的间接负担所得税。

C2公司已纳税额属于可由B2公司股息间接负担税=2009年利润分配股息间接负担税+2008年利润分配股息间接负担税=(360+40+100)×(400÷1600)+(400+0+0)×(800÷1600)=125+200=325(万元)

(3)B2计算公司税额(B2公司符合A公司间接抵免持股条件)。

A公司就从B2中国应纳税额中可抵扣的税额=(1140+120+325)×(1870÷3740)=792.5(万元)

(三)甲国应纳税所得额=2250+甲国B1及其下属企业已纳税额A甲国可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120+B2及其下属企业已纳税额A公司可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792.5=3162.5(万元)

根据已知条件:

第二步:实缴税额

(已知乙国实际缴纳金额)1591.25一万元,包括乙国间接负担1291.25万元)

甲国实际缴纳税额=直接缴纳225+间接负担912.5=1137.5(万元)

直接缴纳:B1股息760×50%=380(万元),预提所得税38万元,B2股息3740×50=1870(万元),预提所得税187万元,总计=38+187=225(万元)。

间接负担:甲国B1及其下属企业已纳税额A甲国可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120+B2及其下属企业已纳税额A公司可抵免的间接负担税额792.5=912.5(万元)

第三步:比较确定

(1)甲国:抵免限额=744.5万元可抵免境外税额1137.5当年可实际抵免1万元744.5万元,当年可结转的未抵免税=1137.5-744.5=393(万元)。

(2)乙国:抵免限额=1010.5万元可抵免境外税额1591.25当年可实际抵免1万元1010.5万元,当年可结转的未抵免税=1591.25-1010.5=580.75(万元)。

(3)当年实际抵免税额总额=744.5+1010.5=1755(万元)

(4)境外间接负担税额还原计算后,境内外应纳税所得额总额=境内外直接税额还原总额+可计算的间接税额=15796.25+甲国间接负担912.5+乙国间接负担1291.25=18000(万元)

企业应纳所得税=国内外应纳所得税总额-当年可实际抵免境外税=18000×25%-1755=27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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