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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境外个人所得税抵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外国税收抵免采用)

2020年1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重磅文件,《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明确个人获取的境外所得税额如何抵免的规定,简单来讲,这次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可以概括为“分国再分项”。




一、文件概念解读


问题一:什么是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不同的所得项目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九项所得判定标准如下:


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境外所得界定是指劳务提供地在境外,不论支付者是境内还是境外;稿酬境外所得界定是指支付者是境外企业或组织;特许权使用费境外所得是指特许权使用地在境外;经营境外所得是指经营活动地在境外;利息股息红利境外所得是指支付者是境外企业或组织或非居民个人;财产租赁境外所得是指承租人在境外使用;财产转让境外所得是指转让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大的原则即是所得发生地原则、支付地原则、位置及使用地原则。



问题二:居民个人有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境内境外合并计算。


经营所得:境内境外合并计算。但如果境外亏损,不能抵减境内所得,只能以后年度用该国的境外经营所得弥补亏损。


分类所得:分别单独计算。



问题三:境外所得,在境外已交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可以在抵免限额内进行税收抵免。



问题四:抵免限额如何计算?


抵免限额是“分国再分项“计算后合并。境外一个国家计算一个抵免限额,具体每个国家的抵免限额计算如下:


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境外综合所得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的综合收入额占全部收入额的比例


经营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境外经营所得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占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


分类所得抵免限额:该分类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把上述汇总加起来就是某国某年度的总的抵免限额。



二、案例说明


(一)综合所得情况下分国抵免


案例情况:


一位在中国居住时间超过5年的外籍居民纳税人,2019年在境内获取工资所得18万元,个人所得税全年预缴个税180000*20%-16920=19080元;境外A国劳务所得5万元,A国扣缴个税5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境外B国劳务稿酬所得7万元,B国扣缴个税14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


税费计算:


2019年汇算清缴时,境内外合并后综合所得为18 5 7=30万元,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额=300000*20%-16920=43080元;



境外A国的抵免限额=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A国综合所得/境内外综合所得合计=43080*50000/300000=7180元,因A国实际境外交税金额小于抵免限额,按照实际交税额5000元抵免;



境外B国的抵免限额=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B国综合所得/境内外综合所得合计=43080*70000/300000=10052元,因B国实际境外交税金额大于限额,按照抵免限额10052元抵免;



因此2019年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应纳税额-境内预缴税额-A国抵免税额-B国抵免税额=43080-19080-5000-10052=8948元。境外B国未抵免完部分14000-10052=3948元可以结转以后继续在B国所得抵免。



(二)经营所得情况下分国抵免


案例情况:


一位中国居民纳税人,2019年在中国境内获取经营所得28万,境内预缴个税280000*20%-10050=45950元;境外A国经营所得12万,A国扣缴个税3万元并获取完税凭证;境外B国经营所得10万,B国扣缴个税1万元并获取完税凭证。


税费计算:


2019年汇算清缴时,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28 12 10=50万,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额=500000*30%-40050=109950元;



境外A国抵免限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A国经营所得/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109950*120000/500000=26388元,A国实际扣缴个税30000元超过抵免限额,只能按照抵免限额抵免即26388元。



境外B国抵免限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B国经营所得/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109950*100000/500000=21990元,B国实际扣缴个税10000元在抵免限额内,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抵免即10000元。



因此2019年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应纳税额-境内预缴税额-A国抵免税额-B国抵免税额=109950-45950-26388-10000=27612元。境外A国未抵免完部分30000-26388=3612元可以结转以后继续在A国所得抵免。



(三)多项所得情况下分项又分国抵免


案例情况:


一位中国居民纳税人,2019年在境内获取综合所得工资所得18万元,综合所得全年预缴个税180000*20%-16920=19080元。其中:


境外A国劳务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5万元,A国劳务所得扣缴个税1万元并获取完税凭证,A国股息红利所得10万元,A国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1.5万元;


境外B国劳务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5万元,A国劳务所得扣缴个税5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B国经营所得10万,B国经营所得扣缴个税7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


境外C国股息红利所得10万元,C国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税3万元;出租房屋所得20万元,C国扣缴个税6万元并获取完税凭证。



税费计算:


1、分项所得-综合所得分国计算


2019年汇算清缴时,境内外综合所得合计18 5 5=28万,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额=280000*20%-16920=39080元。



境外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A国综合所得/境内外综合所得合计=39080*50000/280000=6978.57元,A国实际扣缴个税10000元大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限额抵免,即A国税收抵免限额为6978.57元。



境外B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B国综合所得/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39080*50000/280000=6978.57元,B国实际扣缴个税5000元小于抵免限额则按照实际交税额抵免,即B国税收抵免额为5000元。



因此2019年综合所得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境内预缴税额-A国综合所得抵免税额-B国综合所得抵免税额=39080-19080-6978.57-5000=8021.43元。A国未抵免完部分10000-6978.57=3021.43元可以结转以后继续在A国所得抵免。



2、分项所得-经营所得分国计算


2019年汇算清缴时,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10万,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额=100000*20%-10500=9500元。



只有境外B国有经营所得,B国抵免限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B国经营所得/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9500*100000/100000=9500元,B国实际扣缴个税7000元小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实际扣缴税额抵免,即B国经营所得税收抵免额为7000元。



因此2019年经营所得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境内预缴税额-B国经营所得抵免税额=9500-7000=2500元。



3、分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分国计算


2019年汇算清缴时,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合计=10 10=20万,股息红利所得全年应纳税额=200000*20%=40000元。



境外A国抵免限额=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A国经营所得/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合计=40000*100000/200000=20000元,A国实际扣缴个税15000元小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实际扣缴税额抵免,即A国股息红利所得税收抵免额为15000元。



境外C国抵免限额=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C国经营所得/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合计=40000*100000/200000=20000元,C国实际扣缴个税30000元大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抵免限额抵免,即C国股息红利所得税收抵免额为20000元。C国未抵免完部分30000-20000=10000元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在C国所得抵免。



因此2019年股息红利所得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股息红利应纳税额-股息红利境内预缴税额-A国股息红利抵免税额-C国股息红利抵免税额=40000-15000-20000=5000元。



4、分项所得-租赁所得分国计算


2019年汇算清缴时,境内外财产租赁所得合计20万,财产租赁所得全年应纳税额=200000*(1-20%)*20%=32000元。



只有C国有财产租赁所得,C国抵免限额为32000*200000/200000=32000元,C国实际扣缴个税60000元大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抵免限额抵免,即A国税收抵免额为32000元。



因此2019年股息红利所得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股息红利应纳税额-股息红利境内预缴税额-A国股息红利抵免税额=32000-32000=0元。C国未抵免完部分60000-32000=28000元可以结转以后继续在C国所得抵免。



5、合并各国抵免额


该纳税人全年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39080 9500 40000 32000=120580元,境内预缴税额合计19080元。


其中境外各国抵免限额为:


境外A国税收抵免额合计=6978.57 15000=21978.57元;


境外B国税收抵免额合计=5000 7000=12000元;


境外C国税收抵免额合计=20000 32000=52000元。



该纳税人汇算清缴应补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境内预缴税额合计-境外税收抵免额合计=120580-19080-21978.57-12000-52000=15521.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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